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單聲沒,84,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怡甄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怡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78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5月5日確定,至106年5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件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耳環1對(詳105年度保管字第111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同時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則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另商標法第98條係為因應修正公布之刑法沒收規定,始於105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耳環1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被告賴怡甄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偵字第78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聲請人檢附之相關案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仿冒商品,依前揭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