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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宋家瑋
被 告 黃厚碩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審簡字第114 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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