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審附民,22,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吳冠霖
被 告 蔡雨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審簡字第14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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