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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鴻彰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林鴻彰自民國104年11月起,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福星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福星公司)擔任外務人員,負責福星公司臺中市○區○○○○街00號倉庫之送貨、收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依福星公司作業流程,乃各該客戶於收貨後於下月結算,由林鴻彰前往收款再繳交予福星公司,福星公司平常並放置零用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林鴻彰保管用以支付油、電雜支。
詎林鴻彰因投資期貨失利,竟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送貨後,於次月向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竟未依規定繳回公司,反別該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侵吞入己;
又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105年2月間某日,將其保管之福星公司零用金亦侵吞入己,嗣經福星公司人員發覺有異,而悉上情。
二、案經福星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鴻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鴻彰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吳國清指訴綦詳,復有被告挪用帳款明細表、被告簽名之送貨員報表影本3紙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8頁),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犯行明確,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⑴被告任職於福星公司,擔任外務人員,負責福星公司臺中市○區○○○○街00號倉庫之送貨、收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繳款金額,及附表二之福星公司零用金,核其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⑵被告坦承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款項是分別收取,是收到各該客戶之款項後即先行挪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是其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筆款項均係分別收取,每次侵占行為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難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決意,故在刑法評價上各具有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依社會通念,應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予分論併罰。
⑶爰審酌被告因個人投資失利,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福星公司款項,不僅侵害福星公司之財產權,且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有之忠實誠信關係,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並衡酌被告所侵占之金錢總計高達1,353,021元,暨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返還所侵占之款項,及其為高職畢業、已婚、育有二名成年子女,目前另積欠銀行款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二、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款項,分別係被告犯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合法發還予告訴人,且未扣案,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之(因價額已定,故毋庸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後)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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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送貨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新臺│ 主 文 │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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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1月 │「聖誕屋」 │4萬224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萬貳仟貳│
│ │ │ │ │佰肆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
│ 2 │104年11月 │「巧福」 │8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捌佰陸拾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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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12月 │「日進發」 │1萬3506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參仟伍│
│ │ │ │ │佰零陸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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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12月 │「凱帝」 │4萬2981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萬貳仟玖│
│ │ │ │ │佰捌拾壹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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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12月 │「三多富」 │72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柒仟貳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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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12月 │「東利大明」 │1萬449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肆│
│ │ │ │ │佰玖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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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12月 │「寶才」 │1萬61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陸仟壹│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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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12月 │「統呷意」 │2萬19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萬壹仟玖│
│ │ │ │ │佰陸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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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12月 │「聖誕屋」 │5萬99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伍萬玖仟玖│
│ │ │ │ │佰陸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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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年12月 │「金永誠」 │6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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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年12月 │「吉田田中」 │5226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伍仟貳佰貳│
│ │ │ │ │拾陸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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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年12月 │「小熊果子」 │6萬5284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萬伍仟貳│
│ │ │ │ │佰捌拾肆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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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4年12月 │「福月」 │1萬7546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柒仟伍│
│ │ │ │ │佰肆拾陸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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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4年12月 │「雅芝齋」 │1萬918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玖仟壹│
│ │ │ │ │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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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4年12月 │「順興」 │9265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玖仟貳佰陸│
│ │ │ │ │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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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4年12月 │「東洋」 │66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仟陸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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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4年12月 │「陽光果子」 │4386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仟參佰捌│
│ │ │ │ │拾陸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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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4年12月 │「珍品」 │33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參仟參佰陸│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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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4年12月 │「美冠」 │8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捌佰陸拾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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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5年1月 │「仙蒂雅」 │634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仟參佰肆│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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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5年1月 │「日進發」 │228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仟貳佰捌│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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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5年1月 │「金栗城」 │9426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玖仟肆佰貳│
│ │ │ │ │拾陸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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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5年1月 │「里約」 │722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柒仟貳佰貳│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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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5年1月 │「巧福」 │335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參仟參佰伍│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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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5年1月 │「凱帝」 │5萬3791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伍萬參仟柒│
│ │ │ │ │佰玖拾壹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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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5年1月 │「三多富」 │1萬86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捌仟陸│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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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5年1月 │「東利大明」 │1萬638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陸仟參│
│ │ │ │ │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
│ 28 │105年1月 │「美冠」 │604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仟零肆拾│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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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5年1月 │「寶才」 │1萬19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壹仟玖│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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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5年1月 │「杰妮」 │36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參仟陸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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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5年1月 │「麻里歐」 │21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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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5年1月 │「統呷意」 │2萬7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萬柒仟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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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5年1月 │「聖誕屋」 │3萬9378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參萬玖仟參│
│ │ │ │ │佰柒拾捌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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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5年1月 │「優統」 │2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之。│
├──┼─────┼───────┼───────┼────────┤
│ 35 │105年1月 │「詠味香」 │42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仟貳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36 │105年1月 │「丹宿」 │42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仟貳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37 │105年1月 │「米樂屋」 │2925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仟玖佰貳│
│ │ │ │ │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
│ 38 │105年1月 │「小熊果子」 │7萬882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柒萬捌仟捌│
│ │ │ │ │佰貳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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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105年1月 │「福月」 │1萬7546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柒仟伍│
│ │ │ │ │佰肆拾陸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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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5年1月 │「雅芝齋」 │1萬4561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伍│
│ │ │ │ │佰陸拾壹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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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105年1月 │「順興」 │1萬9852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玖仟捌│
│ │ │ │ │佰伍拾貳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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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05年1月 │「東洋」 │605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仟零伍拾│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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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5年1月 │「格林」 │294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仟玖佰肆│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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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105年1月 │「義華」 │84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捌佰肆拾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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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105年1月 │「法叻米」 │2萬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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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05年2月 │「瑞達香」 │54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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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105年2月 │「三多富」 │72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柒仟貳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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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105年2月 │「寶才」 │728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柒仟貳佰捌│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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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105年2月 │「杰妮」 │1萬44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肆│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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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105年2月 │「統呷意」 │1萬89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捌仟玖│
│ │ │ │ │佰陸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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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105年2月 │「福月」 │1萬31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參仟壹│
│ │ │ │ │佰陸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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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105年5月 │「日進發」 │912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玖仟壹佰貳│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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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105年5月 │「三多富」 │84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捌仟肆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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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105年5月 │「美冠」 │1萬175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壹仟柒│
│ │ │ │ │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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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105年5月 │「寶才」 │84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捌仟肆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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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105年5月 │「陽光果子」 │1萬537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參│
│ │ │ │ │佰柒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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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105年5月 │「綠森林」 │65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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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105年5月 │「統呷意」 │5萬148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伍萬壹仟肆│
│ │ │ │ │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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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105年5月 │「美好」 │33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參仟參佰陸│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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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105年5月 │「詠味香」 │1萬62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陸仟貳│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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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105年5月 │「吉田田中」 │7886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柒仟捌佰捌│
│ │ │ │ │拾陸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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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105年5月 │「小熊果子」 │7萬5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柒萬零伍佰│
│ │ │ │ │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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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105年5月 │「福月」 │1萬4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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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105年5月 │「順興」 │67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仟柒佰陸│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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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105年5月 │「東洋」 │2萬255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萬貳仟伍│
│ │ │ │ │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
│ 66 │105年5月 │「義華」 │84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捌佰肆拾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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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105年6月 │「名悅」 │40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仟零陸拾│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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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105年6月 │「雅琍」 │205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仟零伍拾│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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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105年6月 │「傳星瑞」 │15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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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105年6月 │「金陵」 │2萬818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萬捌仟壹│
│ │ │ │ │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
│ 71 │105年6月 │「瑞達香」 │14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肆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72 │105年6月 │「寶才」 │1萬75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柒仟伍│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
│ 73 │105年6月 │「永興珍」 │65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佰伍拾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74 │105年6月 │「綠森林」 │195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玖佰伍│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
│ 75 │105年6月 │「統呷意」 │2萬292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萬貳仟玖│
│ │ │ │ │佰貳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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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105年6月 │「優統」 │4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之。│
├──┼─────┼───────┼───────┼────────┤
│ 77 │105年6月 │「金永誠」 │1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之。│
├──┼─────┼───────┼───────┼────────┤
│ 78 │105年6月 │「詠味香」 │42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仟貳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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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105年6月 │「丹宿」 │42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仟貳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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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105年6月 │「79號養生館」│14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肆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81 │105年6月 │「福月」 │98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82 │105年6月 │「順興」 │2萬3601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萬參仟陸│
│ │ │ │ │佰零壹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
│ 83 │105年6月 │「東洋」 │11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84 │105年6月 │「格林」 │14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肆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85 │105年6月 │「益來」 │1401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肆佰零│
│ │ │ │ │壹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
│ 86 │105年6月 │「義華」 │56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陸拾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87 │105年7月 │「金永誠」 │6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之。│
├──┼─────┼───────┼───────┼────────┤
│ 88 │105年7月 │「東洋」 │11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
│ 89 │105年7月 │「珍典」 │42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佰貳拾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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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105年7月 │「永興珍」 │13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參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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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105年7月 │「雅琍」 │335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參仟參佰伍│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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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105年7月 │「名悅」 │308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參仟零捌拾│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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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105年7月 │「金陵」 │2萬638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萬陸仟參│
│ │ │ │ │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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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105年7月 │「綠森林」 │26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貳仟陸佰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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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105年7月 │「優統」 │4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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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105年7月 │「美二佳(糖漿│1萬4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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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25萬302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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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侵占福星公司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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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占時間 │ 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新臺│ 主 文 │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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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2月間│ 零用金 │100000元 │林鴻彰犯業務侵占│
│ │某日 │ │ │罪,處有期徒刑捌│
│ │ │ │ │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拾萬元沒│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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