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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謝瑋信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行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3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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