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易,1813,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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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貴森
陳建佑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02、7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林貴森、陳建佑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係共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而侵入住宅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邱俊霖與被告陳建佑達成和解,告訴人於民國106年5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影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9頁),揆諸前開說明,其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共犯即被告林貴森,爰就被告林貴森、陳建佑均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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