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簡,504,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桓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1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易緝字第8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桓銘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陸拾玖包(含外包裝袋陸拾玖個)及紫色錠劑柒拾陸粒,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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