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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李議漫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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