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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顏敬倫
被 告 陳昶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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