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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謝啓峯
被 告 張永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佳瑩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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