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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昆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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