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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思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思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思彤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時間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周思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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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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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2次) │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
│ │,如易科罰金,以│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000 元折算1日 │1000 元折算1日 │
│ │1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月6日 │105年1月9日 │105年1月21日 │
│ │105年1月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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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字第3412、4526號│字第3412、4526號│字第3412、4526號│
├──┬────┼────────┼────────┼────────┤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 │
│實 │ │3678號 │3678號 │3678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9月30日 │105年9月30日 │105年9月30日 │
├──┼────┼────────┼────────┼────────┤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8日 │105年11月8日 │105年11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是 │
│金、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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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056號(編號1至3│
│ │應執行拘役70日,已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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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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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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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55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00 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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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6月18日 │105年6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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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 │字第20666、22812│字第20666、22812│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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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
│實 │ │1707號 │1707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0日 │ │
├──┼────┼────────┼────────┼────────┤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 │ │ │ │ │
│定 ├────┼────────┼────────┼────────┤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 │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6年2月3日 │106年2月3日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是 │是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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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 │ │
│ │3985號(編號4至5應執行拘役80日,尚│ │
│ │未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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