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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李志原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李志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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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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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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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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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27日 │ 10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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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39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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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63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9月29日 │ 106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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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63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9月29日 │ 106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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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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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5年度執字第16344號 │ 106年度執字第3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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