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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祥斌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祥斌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徐祥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徐祥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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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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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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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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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間至105年6月3日│105年6月3日 │10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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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2468 │署105年度偵字第2468 │署105年度偵字第2468 │
│ │號、毒偵字第672號 │號、毒偵字第672號 │號、毒偵字第6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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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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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3月8日 │106年3月8日 │106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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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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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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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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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709號 │
│ │(編號1至編號3部分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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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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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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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共3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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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3月28日 │105年5月28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2日 │ │
│ │105年5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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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25662│署105年度偵字第25662│
│ │號、第30451號 │號、第304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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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91號 │106年度訴字第191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 │106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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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91號 │106年度訴字第191號 │
│ ├────┼──────────┼──────────┤
│ │判 決│106年3月27日 │106年3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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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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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289號 │
│ │(編號4、5部分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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