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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科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106年度執字第6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科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科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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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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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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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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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24日 │105年6月16日至105年6│ │
│ │ │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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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97號 │第23126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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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776 │106年度易字第522號 │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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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12月19日 │106年3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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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776 │106年度易字第522號 │ │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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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1月9日 │106年4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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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第2065號(已執畢) │第660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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