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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俊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蘇俊雄因詐欺罪,由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是本件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蘇俊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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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詐欺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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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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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9日下午2時31分│105年5月2日凌晨2時24分│ │
│ │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年4│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年5│ │
│ │月9日,應予補充) │月2日,應予補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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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12491、 │105年度偵字第12491、 │ │
│ │13673、15443號 │13673、154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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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292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29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0月7日 │ 105年10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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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292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292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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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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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5755號 │106年度執字第575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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