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聲,2032,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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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卓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 年度執助字第158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卓昇因涉犯詐欺案件,於民國101 年12月間在馬來西亞遭逮捕羈押,至102 年1 月中旬遣送回台,遭馬來西亞羈押之日數約30餘日,亦應折抵刑期,檢察官執行時未予折抵,尚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以為本案執行,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各1 份在卷可稽,足見諭知受刑人前揭刑之執行裁判之法院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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