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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彩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87號、106年度執字第7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彩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江彩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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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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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過失傷害 │公然侮辱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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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20日(2次) │拘役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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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6月1日 │105年4月12日 │105年4月30日 │
│ │ │105年4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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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4194號 │105年度偵字第12192、 │105年度偵字第12192、 │
│ │ │17467號 │174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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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24號 │105年度易字第1431號 │105年度易字第1431號 │
│實├───┼────────────┼────────────┼────────────┤
│審│判決日│105年10月20日 │105年12月8日 │105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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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24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
│決├───┼────────────┼────────────┼────────────┤
│ │確定日│105年10月20日 │106年3月30日 │106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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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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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
│ │105年度執字第17518號 │度執字第7005號 │年度執字第70056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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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執畢 │ 編號2至3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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