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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家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712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家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蘇家琪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3 至4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6年5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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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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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罪 │詐欺罪 │詐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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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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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03月31日 │自104 年02月13日某時│104年03月12日 │
│ │ │至104 年03月12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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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8974號 │第26599號 │第265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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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266 │105年度訴字第453號 │105年度訴字第453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4月19日 │105年12月27日 │105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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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266 │105年度訴字第453號 │105年度訴字第453號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05月09日 │106年01月23日 │106年01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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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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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7347號(105 年度執│第7119號 │第7120號(編號3 至4 │
│ │緝字第1477號) │ │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 年│
│ │ │ │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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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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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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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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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03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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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2659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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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53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27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53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6年01月23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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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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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 │第7120號(編號3 至4 │ │ │
│ │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 年│ │ │
│ │5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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