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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聰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聰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陳永聰因竊盜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2 所示之拘役80日,各宣告刑合計為拘役125 日,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2 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60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 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2 之拘役100 日、附表編號3 之拘役15日之總和,且不得逾拘役120 日。
又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3 之罪刑)之法院,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永聰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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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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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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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80日 │拘役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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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16日 │105年8月26日 │10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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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字第22738號 │字第22738號 │字第247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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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實│ │1604號 │1604號 │1755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11月29日 │105年11月29日 │10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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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決│ │1604號 │1604號 │17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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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6日 │105年12月26日 │106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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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是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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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1166號(編號│字第1166號(編號│字第5524號 │
│ │1-2經本院以105年│1-2經本院以105年│ │
│ │度審簡字第1604號│度審簡字第1604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拘役│判決定應執行拘役│ │
│ │100 日確定) │100 日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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