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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皓翔因犯詐欺罪等貳拾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皓翔因犯詐欺罪等2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張皓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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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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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偽造文書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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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判13次) │ 有期徒刑2月(判8次)│ 有期徒刑3月(判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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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初至98年10月26 │98年9月28日至98年11月4│98.08.30、98.09.10 │
│ │日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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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114號 │99年度偵字第11114號 │99年度偵字第11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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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5年度訴緝字第23號 │ 105年度訴緝字第23號 │ 105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5.08.10 │ 105.08.10 │ 105.08.10 │
├─┼────┼───────────┼───────────┼───────────┤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264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4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43號│
│ │ │ (程序駁回) │ (程序駁回) │ (程序駁回) │
│決├────┼───────────┼───────────┼───────────┤
│ │判決確定│ 106.03.28 │ 106.03.28 │ 106.03.28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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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罰金、社會勞│勞動 │勞動 │勞動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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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年度執字第2635號( │106年度執字第2635號( │106年度執字第2635號( │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
│ │2年) │2年)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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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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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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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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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2.11.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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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552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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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 │ 105年度簡上字第339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5.12.30 │ │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 │ 105年度簡上字第339號 │ │ │
│決├────┼───────────┼───────────┼───────────┤
│ │判決確定│ 105.12.30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 │
│罰金、社會勞│勞動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6年度執字第309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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