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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世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世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世港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劉世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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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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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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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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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12日 │105年1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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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393號 │第313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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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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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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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12號 │106年度易字第755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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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2月23日 │106年3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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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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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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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12號 │106年度易字第755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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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3月16日 │106年3月2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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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
│、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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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度執字第 │ │
│ │第1113號 │76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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