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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詳榮
W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詳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詳榮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詳榮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
附表編號4 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725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法 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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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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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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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有期徒刑9月 │
│ │ │4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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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8日 │104年12月17日 │105年1月6日 │
│ │ │104年12月22日 │ │
│ │ │104年12月24日 │ │
│ │ │104年12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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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49號 │第1849號 │第18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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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2日 │105年11月22日 │105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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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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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18774 號(編號1 至3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 │2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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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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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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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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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4日 │104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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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188、15760號 │第7188、15760號 │第7188、157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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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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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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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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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7550號(編號4 至6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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