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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竣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竣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竣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許竣森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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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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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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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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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5.28 │105.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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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5253號 │第198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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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57│105年度審交易字第 │
│實│ │號 │163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07.29 │105.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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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57│105年度交上易字第 │
│決│ │號 │1399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11.02 │106.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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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案件 │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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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16858號 │第22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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