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聲,2240,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嘉陞
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嘉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嘉陞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8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