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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嘉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16號、106年度執字第6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嘉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劉嘉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劉嘉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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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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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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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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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15日 │102年7月11日、22│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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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少 │新北地檢103年度 │
│年 度 案 號│連偵字第41號 │少連偵字第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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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12│103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1902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 │103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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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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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12│103年度審訴字第 │
│判 決│ │號 │19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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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7月7日 │104年1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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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易服│ 否 │ 否 │
│社會勞動案件與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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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10427號( │執助字第415號( │
│ │編號1至3部分經定│編號1至3部分經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3 │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年10月)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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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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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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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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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9月3日 │102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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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9976號 │少連偵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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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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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129│
│事實審│ │172號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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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11月19日 │10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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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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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1172號 │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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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12月28日 │105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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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易服│ 否 │ 否 │
│社會勞動案件與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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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155號(編│執字第6930號 │
│ │號1至3部分經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 │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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