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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宗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宗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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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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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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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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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8月10日 │ 105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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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87號 │字第34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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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58號 │ 106年度訴字第58號 │
│ ├────┼──────────┼──────────┤
│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3日 │ 106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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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58號 │ 106年度訴字第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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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 106年4月18日 │ 106年4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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