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244,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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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𡈼閔
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1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𡈼閔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温𡈼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如經判決確定,所受處罰甚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以規避執行之虞,審酌被告本件犯案情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 月25日第1 次延長羈押在案。

惟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 年4 月28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106 年執更新字第157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張在卷可參。

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 年4 月28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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