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後生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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