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劉原嘉及林芝宇係夫妻,2人共同經營三立會計師事務所、
- (一)劉原嘉、林芝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
- (二)劉原嘉、林芝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
- (三)劉原嘉、林芝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
- (四)劉原嘉、林芝宇、柴文章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二、劉原嘉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
- 三、嗣於105年3月28日8時50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暨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被告等於本院之答辯:
- (一)被告等坦承部分:被告劉原嘉、林芝宇、苗啟民對上揭客
- (二)被告等否認部分:
- 二、經查:
- (一)本案客觀事實及被告劉原嘉、苗民上開承認有主觀犯意
- (二)至被告林芝宇、被告劉原嘉、苗啟民及其等選任辯護人為
-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劉原嘉、林芝宇、苗
- 三、論罪科刑:
- (一)新舊法比較:
-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 (三)裁判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
- (四)接續一行為論以一罪部分:
- (五)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就犯罪事實一、(一)、(二)、(
- (六)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就附表乙編號1、3、4、6、8、
- (七)被告劉原嘉、林芝宇、苗民分別就附表一編號5至8、
- (八)被告劉原嘉前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案),經
- (九)爰審酌被告劉原嘉身為記帳士及金有利生化公司、俊昇公
- (十)關於沒收部分: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定子前係金有利生化公司之實際負責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定子涉犯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 四、經查:
- (一)證人即被告苗民雖告發與本案被告王定子間係虛偽之交
- (二)關於附表乙編號3、10部分,柏克萊公司斯時之實際負責
-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苗民有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原嘉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松律師
黃鼎鈞律師
被 告 林芝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王定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邦哲律師
被 告 陳紘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苗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松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031 、27205 號、106 年度偵字第291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原嘉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附表丙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附表丙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芝宇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苗啟民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丙編號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丙編號3 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苗民被訴如附表乙編號1 (即附表一編號1 至4 )部分均無罪。
王定子、陳紘至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劉原嘉及林芝宇係夫妻,2 人共同經營三立會計師事務所、「劉原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劉原嘉亦為附表丁編號1 至5 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苗啟民、王榮吉、林錫鏞、柴文章(王榮吉、林錫鏞、柴文章業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793號協商判決判處罪刑)則分別係附表丁編號6 至10所示公司之實際責人,上述各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
劉原嘉、林芝宇另接受如附表丁編號12至15所示客戶之委託代為申報稅捐等稅務、會計事宜,係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詎劉原嘉、林芝宇、苗民、王榮吉、林錫鏞及柴文章等人竟為下列行為:
(一)劉原嘉、林芝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劉原嘉、苗民、王榮吉則各基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劉原嘉、林芝宇分別於附表乙編號1 、3 、4 、6 、8 所示之發票(即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三、四、六、八)申報前(即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日前,如1 、2 月份發票即於3月15日前),開立上揭發票,作為附表乙編號1 、3 、4、6 、8 所示收發票之公司之進項憑證,劉原嘉、苗民、王榮吉再分別於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日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分別致附表乙編號1 、3、4 、6 、8 所示之收發票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乙編號1、3 、4 、6 、8 所示之營業稅額。
劉原嘉並向王榮吉收取各該發票金額的8%為代價。
(二)劉原嘉、林芝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乙編號2 、5 、7 、10所示之發票(即附表二、五、七、十三)申報前,開立上揭發票,作為附表乙編號2 、5 、7 、10所示收發票之公司之進項憑證,劉原嘉再分別於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日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各如附表乙編號2 、5 、7 、10所示)。
(三)劉原嘉、林芝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背信之犯意,王榮吉、林錫鏞則各基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劉原嘉、林芝宇分別於附表乙編號9 、11所示之發票(即附表九至十二、附表十四至十六)申報前,開立上揭發票,作為各該收發票之公司之進項憑證。
劉原嘉、林芝宇即以前揭方式違背其受附表丁編號12至15「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客戶委託之任務,致生損害於上揭營業人之利益。
王榮吉、林錫鏞取得上揭發票後,再分別於上揭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日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分別致附表乙編號9 、11所示之收發票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乙編號9 、11所示之營業稅額。
劉原嘉並向王榮吉收取各該發票金額的8%為代價、向林錫鏞收取各該發票金額的7%為代價。
(四)劉原嘉、林芝宇、柴文章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林錫鏞則基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劉原嘉、林芝宇、柴文章分別於附表乙編號12所示之發票(即附表十七)申報前,開立上揭發票,作為附表乙編號12所示收發票之公司之進項憑證,林錫鏞再分別於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日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附表乙編號12所示之收發票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乙編號12所示之營業稅額。
二、劉原嘉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暨與苗啟民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丙編號1 不實401 表期別欄所示各期別之次月15日後(如9 、10月份即於11月15日後)數日內及附表丙編號2 至4 申請貸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虛增金有利生化公司、金有利開發公司及燈旺公司等如附表丙所示期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下稱401 表)之銷售額,並將真正401 表上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區之「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剪下再黏貼至上述虛增銷售額之401 表上之方式,偽造用以表示金有利生化公司、金有利開發公司及燈旺公司等確有相當營業所得,並已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意思之屬公文書性質之文書後,復分別於附表丙編號1 不實401 表期別欄所示各期別之次月15日後(如9 、10月份即於11月15日後)數日內及附表丙編號2 至4 申請貸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持以向如附表丙所示之銀行核備以維持分期給付之利益或申請貸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務機關管理公司營運及銀行核發貸款業務之正確性,附表丙編號2 、3 部分,因被告劉原嘉、苗啟民嗣後撤回申請,銀行並未核貸而未得逞。
三、嗣於105 年3 月28日8 時50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劉原嘉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2 住處等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金有利生化公司、俊昇公司、柏克萊公司、燈旺公司等公司103 至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客戶名單、電腦檔案(光碟)、行動電話、成拓劉原嘉會計事務所代收客戶稅金及帳款明細等物(如附表十八所示),始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暨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等於本院之答辯:
(一)被告等坦承部分:被告劉原嘉、林芝宇、苗啟民對上揭客觀之犯罪事實均不否認,被告劉原嘉並承認有虛開發票之主觀犯意、行使偽造401 表關於準私文書部分之主觀犯意(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正反面、第113 至115 頁、第123頁、第162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71頁、第82至92頁),且主張渠才是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期間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本院卷三第11頁反面),被告苗民承認有行使偽造401 表關於準私文書部分之主觀犯意(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
(二)被告等否認部分:⒈被告劉原嘉否認有逃漏稅、幫助逃漏稅之犯意及結果,亦否認上開偽造之401 表為準公文書,辯護人並為被告劉原嘉辯稱:逃漏稅捐屬結果犯,虛開之發票均有繳稅,否認逃漏稅、幫助逃漏稅,401 表僅是準私文書,另附表丙編號4 部分是以車子為擔保,行使401 表不生影響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第113 頁反面、115 頁、第162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71頁、第82至93頁、第97至103頁)。
⒉被告林芝宇否認有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之犯意,並否認與被告劉原嘉有犯意聯絡,辯護人為被告林芝宇辯稱:被告林芝宇依被告劉原嘉指示記帳、報稅,主觀上對於發票不實乙節不知情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1 、123 頁、第162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82至93頁)。
⒊被告苗啟民否認有逃漏稅、否認上開偽造之401 表為準公文書,辯護人並為被告苗民辯稱:逃漏稅捐屬結果犯,虛開之發票均有繳稅,否認逃漏稅,401 表僅是準私文書(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反面、第162 頁反面、第164 頁、本院卷四第81頁反面至87、89、90頁、第97至103 頁)。
二、經查:
(一)本案客觀事實及被告劉原嘉、苗民上開承認有主觀犯意部分,有被告劉原嘉、苗啟民、林芝宇於調查、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見104 他4773卷第145 至151 頁、第3 至4 頁、第6 至8 頁、第54至55頁、第57至59頁、105 偵27205 卷一第61至69頁、第133 至141 頁、105 偵14031 卷第167 至177 頁、第199 至200 頁、第203 頁、第63至67頁、第116 至117 頁、第121 至122 頁、第180 至184 頁、第186 至187 頁、本院卷一第111 頁、第111 頁反面)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榮吉、林錫鏞、柴文章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5 偵14031 卷第108 至110 頁、第112 至113 頁、第190 至192 頁、第195 至196頁、第154 至155 頁、第158 至159 頁、105 偵27205 卷一第204 至207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關棨中徐春錚、徐瑩玲、洪舜仁、張文林、王金福、林竑蔚、王國權、簡瑋汝、張淑惠、陳真玟、游育竺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5 偵14031 卷第81至82頁、第84頁、第73至74頁、第76至77頁、第88至89頁、第91至92頁、第94至95頁、第97至98頁、第100 至101 頁、第103 至104 頁、第125 至126頁、第128 至129 頁、第128 至129 頁、第134 至135 頁、第137 至138 頁、第140 至141 頁、第147 至149 頁、第143 至145 頁、104 他4773卷第71至74頁、第92至95頁、第181 至183 頁、第187 至189 頁、第175 至176 頁、第177 至179 頁、105 偵27205 卷二第1 至3 頁、第106至109 頁、第134 至135 頁、第152 至153 頁、第188 至190 頁、第91至93頁、第11至14頁、第41至43頁、第55至58頁)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6月16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5040162 號函文檢附稅務系統BGM400查詢單6 紙(見105 偵14031 卷第15至21-1頁)、陽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5 年11月30日函文檢附燈旺公司放款明細資料報表(見105 偵14031 卷第42至44頁)、國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5 年12月5 日(105 )國世復興字第1050000178號函文檢附金有利生化公司貸款申請書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見105 偵14031 卷第45至58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106 年10月11日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證人洪舜仁之貸款申請書及提出之文件(見105 偵14031 卷第207 至221 頁)、三立會計師事務所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8至29頁)、成拓劉原嘉會計事務所代收客戶稅金及帳款明細(扣押物編號二九之2 、二九之3 、二九之4 )、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明細表等(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73頁至102 頁)、三立會計師事務所客戶名單(扣押物編號十四)(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70至71頁)、證人游育竺電腦檔案(光碟片)檢視證物- 谷德赫斯開給久瑋發票明細(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03 至106 頁)、燈旺公司開票明細及103 年3 月至104 年12月銷項發票明細(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07 至117 頁)、金有利生化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18 至119 頁)、俊昇興業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0 頁)、燈旺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1 頁)、頌曜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卷一第122 至123 頁)、柏克萊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4 頁)、金有利開發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卷一第125 頁)、弘昌、臺中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6 頁)阿丹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6至127 頁)、谷德赫斯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8 頁)、久瑋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9 頁)、東聯貨運行、東聯果菜行、福邑公司、惟瑞商行、首侖公司、吉成、東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偵27205 卷一第130 頁)、美耐石工業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31 頁)、游育竺電腦檔案- 燈旺公司開發票明細(扣押物編號28)(見105 偵27205 卷第4 至7 頁)燈旺公司與美庭公司103年9-10月銷項發票明細(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11頁)、林芝宇電腦檔案(光碟片)- 東聯貨運行- 弘昌公司104年7 月至10月發票開立明細(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97至9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5 月26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5040140 號函文檢附金有利生化公司、俊昇興業公司、燈旺公司、頌曜公司、柏克萊公司、金有利開發公司相關統一發票進銷項交易明細表及進銷項明細資料表23紙(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100 至163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4 月21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5040100 號函文檢附東聯汽車公司、東聯果菜行、弘昌交通公司、臺中交通公司、谷德赫斯公司、久暐公司、首侖公司、惟瑞商行自100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進銷明細(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164 至204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 年9 月26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11475號函文並檢附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5 年11月21日中法豐字第10560580770 號函文及刑事移送書(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299至307 頁)、被告王榮吉所提出有關弘昌公司之中區國稅局裁處書、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營利事業所得核定稅額繳書、臺灣土地銀行代收款項證明聯(見105偵27205 卷三第319 至325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106 年3 月2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1006122號函文及函附金有利生化公司、俊昇公司、燈旺公司、柏克萊公司、久暐公司、谷德赫斯公司、金有利開發公司、弘昌公司、臺中交通公司等9 家公司進項憑證明細資料及銷項憑證明細資料電子檔光碟等(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4 至6 頁、第309 頁)、中區國稅局106 年4 月1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1004781號函文、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6 年4 月18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1062543147號函及電子檔光碟(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0至48頁、第309 頁)、首侖公司103 年1 月至104 年6 月之進銷項明細表及100 年迄今營業稅稅籍檔(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3至19頁)、燈旺公司、金有利生化公司、金有利開發公司、谷德赫斯公司、久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見106 核交393卷一第20至48頁)、戶越營造公司、頌曜公司、燈旺公司、東聯汽車公司、東聯果菜公司、惟瑞商行、俊昇興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59至85頁)、中區國稅局106 年4 月2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1007170號函文及函附惟瑞商行進項憑證明細資料及銷項憑證明細資料電子檔等(見106 核交卷一第90至122 頁)、金有利生化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彰化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聯(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29 至131 頁、第132 至133 頁)、金有利開發公司之帳號0000000 號之交易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34 至137 頁)、俊昇興公司支出憑證簽收及黏存單(金有利生化公司)(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53 至156 頁)、俊昇興公司之新光銀行存摺及內頁影本、燈旺公司之臺灣企銀存摺及內頁影本(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57 至163 頁)、俊昇興公司支出憑證簽收及黏存單(燈旺公司)(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64 至167 頁)、QA00000000至811 號統一發票影本(久暐及惟瑞商行)(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206 至207頁)、證人林竑蔚提出之統一發票21張(見106 核交393卷一第216 至236 頁)、被告王榮吉提出之弘昌交通、臺中交通之交易資料(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247 至278 頁)、臺中交通公司及弘昌交通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280 至304 頁)、被告苗啟民提出之統一發票31張(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 至49頁)、金有利生化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87頁)、柏克萊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88頁)、谷德赫斯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89頁)、首侖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0頁)、俊昇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1頁)、俊昇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2頁)、燈旺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卷二第93頁)、燈旺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見106核交393 卷二第94頁)、金有利生化公司、燈旺公司、金有利開發公司、俊昇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21至37頁)、金有利開發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39頁)、弘昌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44至49頁)、弘昌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50頁)、柏克萊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51頁)、久暐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53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及臺灣土地銀行代收款項證明聯(弘昌公司)(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47 至14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弘昌公司)(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51 至152 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6 年7 月14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62160015號函及函附金有利開發公司- 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中區國稅局裁處書等(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66 至168 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 年7 月21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60105661號函(見106 核交393卷三第169 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6 年7 月24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60454315號函(見106 核交393卷三第170 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6 年9 月6 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60455439號函(見106 核交393卷三第188 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6 年9 月12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60607675號函(見106 核交393卷三第189 頁)、被告苗啟民所提出金有利開發公司103年3 月至8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104他4773第9 至12頁)、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3 月4 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5040058 號函及函附資料(104 他4773卷第75至80頁)、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3 月4 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5040058 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142 至143 頁)、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5 年1 月19日太平營字第10500002321 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81至85頁)、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5 年1 月19日太平營字第10500002321 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159 至163 頁)、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4 年10月8 日陽信台中字第104028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86至90頁)、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4 年10月8 日陽信台中字第104028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100 至109 頁)、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4 年10月8 日陽信台中字第104028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164 至168 頁)、中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3 月4 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5040058 號函文及函附金有利生股份有限公司、燈旺公司100 年2 月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辦別真偽方式等(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14至26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金有利生化公司)(見106 核交393卷一第28至30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谷德赫斯公司)(106 核交393 卷一第42至45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久暐公司)(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46至48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7 年3 月2 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701521 43A號函文並檢附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5 年11月21日中法豐字第10560580770 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一第172 頁至181 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3 月12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070852159號函文(本院卷一第182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年3 月1 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72602562號書函並檢附俊昇公司104 年11-12 月及105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卷一第186 至188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 年2 月23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71101566號函文並檢附久暐公司與谷德赫斯公司、惟瑞商行營業人當期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明細附表(見本院卷一第192 至193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 年3月1 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72101936號函文並檢附臺中交通公司、惟瑞商行與弘昌交通公司當期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明細附表(見本院卷一第194 至195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7 年3 月2 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070501620號書函(見本院卷一第225 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7 年3 月2 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1072542112號函文(見本院卷一第226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107 年3 月12日中區國稅東勢銷售字第1070400472號書函(見本院卷一第227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 年4 月26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71603588號書函(見本院卷二第26頁)、刑事陳述意見(三)狀(見本院卷二第28至30頁)、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弘昌交通匯入302 專戶)(見本院卷二第48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7 年5 月29日中執廉106 年營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通知及擔保書(久暐公司)(見本院卷二第54至56頁)、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柴文章匯入302 專戶)(見本院卷二第66頁)、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林錫鏞繳款302 專戶)(見本院卷二第68頁)、102 年10月8 日、104 年11月16日柏克萊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二第79至83頁)、柏克萊公司之103 年1 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卷二第84至89頁)、成拓工商顧問公司103 年1-12月稅款明細表影本(見本院卷二第90至103 頁)、柏克萊公司之103年1-12月結算營業稅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104 頁)、柏克萊公司之天狗支出成本分析表(見本院卷二第105 至106 頁)、柏克萊公司之103 年1- 12 月進項發票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107 至123 頁)、台灣銀行太平分行107 年11月5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60 頁)、合作金庫西屯分行107 年11月5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67頁)、陽信銀行臺中分行107 年12月3 日函文(見本院卷三第238 頁)、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107 年11月12日函文(見本院卷三第234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7 年11月8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95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 年11月9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232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7 年11月9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93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7 年11月12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91 至192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 年11月7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94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7 年11月8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81 至190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 年11月14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233 頁)、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7 年11月5 日太平營字第1070006331號函文(見本院卷三第160 頁)、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107 年11月5 日合金西屯字第1070004647號函文(見本院卷三第167 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7 年11月12日國世復興字第1070000225號函文(見本院卷三第234 頁)、陽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7 年12月3 日陽信台中字第107082號函文(見本院卷三第238 頁)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物可佐,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二)至被告林芝宇、被告劉原嘉、苗啟民及其等選任辯護人為其等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應予審究者,係:⒈被告劉原嘉、苗啟民有無逃漏附表乙編號1 、3 、4 所示之稅捐?⒉被告劉原嘉於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之期間是否為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⒊被告林芝宇就起訴之相關會計憑證不實或虛報等事實是否知悉,而有主觀之犯意?⒋被告劉原嘉、苗啟民就附表丙所示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構成要件?⒌被告劉原嘉、苗民就附表丙所為,是否另有相關詐欺犯行?⒍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如附表乙編號9、11所為是否為背信犯行?經查:1.被告劉原嘉、苗民辯稱有繳稅云云,無非係以如附表乙各編號所示開發票之公司均已依法完稅,無欠繳為渠等上開辯稱之依據。
惟附表乙各編號所示開發票之公司,是否真有因本案相關虛偽交易之發票申報,而遭課相關營業稅,實不能僅以上揭公司均已依法完稅,無欠稅之情釋明。
一家公司最後經稅捐機關核定營業稅均依法完稅,無欠繳,可能是無實際交易之公司,如本案中之頌曜公司、可能另有溢繳可以抵稅,如本案之俊昇公司、可能如「銜尾蛇」般,是循環虛偽開立發票,如本案燈旺公司虛開發票給俊昇公司,俊昇公司又虛開發票給燈旺公司,當期可能有需繳納之稅額,但可用他期虛增進項之溢繳抵扣,不一而足。
則被告劉原嘉、苗民是否實際上有因附表乙各編號所示開發票因已繳納所虛開發票之營業稅,故持以申報之公司無逃漏稅之結果,根本無法以各該公司已依法完稅,無欠繳來釋明,被告劉原嘉、苗民上開所辯,初已難認為真。
且事實上,附表乙各編號開發票之公司與收發票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已如前述,既無實際交易,則即便此部分各該開發票之公司有因此遭課相關營業稅,此亦屬各該開發票之公司是否重需重新核定稅額,有無溢繳,得否抵扣之後稅捐之問題,與附表乙各該收發票公司取得虛偽發票申報抵扣營業稅逃漏稅乙情,並無關係。
易言之,各繳稅人應繳之稅額,應依各自實質交易之情形分別核定,不能以違法、虛偽或脫法行為抗辯,此方是稅法實質課稅之真義,被告劉原嘉、苗民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以違法行為並混淆不同繳稅義務人間之義務辯「最終結果」有繳稅云云,顯有誤會,實無足採。
據此,本案附表乙編號1 、3 、4 所示之收發票公司,以相關虛開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致逃漏各期實際應繳之營業稅,認定已如前述,被告劉原嘉、苗民為各該逃漏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故意為之,自屬確有逃漏各期相關稅捐行為無訛。
2.就被告劉原嘉於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之期間是否為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節,經查,證人即被告陳紘至雖前於調查處詢問時及偵訊時均曾證稱:伊是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云云(見104 他4773卷第60頁反面、第67頁正反面),惟被告陳紘至於本院審理時已否認上情,辯稱:伊當時不是負責人,也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四第85頁),是證人即被告陳紘至上開供、證述實前後矛盾,應依其他事證判認,何者為真。
而被告劉原嘉於調查處訊問時供稱:伊是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見104 他4773卷第14 6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供稱:伊是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紘至在104 年9 月或10月後才是實際負責人等語(見105 偵14031 卷第167 頁反面、第173頁)、於本院審理仍一致證稱:本案案發期間,伊是柏克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相關俊昇公司、柏克萊公司的交易事項均是伊在指示,被告陳紘至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至13頁),就被告陳紘至不知情部分亦核與證人即被告陳紘至調查處詢問時及偵訊時均證稱:相關不實發票應該是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偷開的等情(見104 他4773卷第62頁反面、第68頁正反面)相符,是被告劉原嘉始終一致供、證述渠才是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之期間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紘至非實際負責人,對此亦不知情,而被告陳紘至亦始終一致供、證述對於虛開發票乙節不知情,應是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即被告劉原嘉)所為,佐以本案確有如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柏克萊公司虛開發票及以虛開之發票為進項憑證報稅之行為,認定已如上述,是此部分應以被告劉原嘉上開證述較合於事實,而得採認。
又被告劉原嘉既於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之期間為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坦承有為如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相關行為,則被告劉原嘉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3.被告林芝宇雖否認對本案犯行知情,辯稱係依被告劉原嘉指示所為云云,然查:⑴證人林金福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伊是惟瑞商行實際負責人,不認識久暐公司、弘昌公司的人,與該2 家公司沒有實際交易,也沒有開發票給該2 家公司,惟瑞商行的帳給被告林芝宇處理,空白發票放在被告林芝宇那,要開發票時才告知被告林芝宇相關資料,由被告林芝宇直接開立相關發票,有時候被告林芝宇會跟伊說有退稅,並拿錢給伊,伊沒有核對文件,均是被告林芝宇那邊說了就信等情(見105 偵14031 卷第94至95頁);
於偵訊時並具結為一致之證述(見105 偵14031 卷第97至98頁);
並於本院審理時一致證稱:伊發票、大小章均是交由被告林芝宇處理,沒有交代被告林芝宇開立發票給久暐公司、弘昌公司,均與三立會計事務所均是跟被告林芝宇接洽,不曾跟被告劉原嘉接洽,均是以電話或LINE(通訊軟體)聯絡,沒有用傳真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是證人林金福明白證稱關於惟瑞商行之報稅及開立發票事宜,均是與被告林芝宇接洽,並非被告劉原嘉,惟瑞商行之發票既係由被告林芝宇負責保管及開立,並由被告林芝宇與證人林金福接洽,則被告林芝宇就渠開立之發票有無交易憑證,究係真有交易抑或虛開發票自然知之甚詳。
⑵證人林竑蔚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伊於103 年到104年間是首侖公司實際負責人,發票當時請的會計師是三立會計事務所處理,是被告劉原嘉的兒子介紹的,當時首侖公司的發票是客人直接找三立會計事務所去開,不是伊開立的等情(見105 偵14031 卷第100 至101 頁),並於偵訊時具結證稱:首侖公司的發票是交給三立會計事務所被告林芝宇保管,伊叫被告林芝宇阿姨,伊都是跟被告林芝宇聯絡開發票之事宜,並由三立會計事務所直接開給客人等情(見105 偵14031 卷第103 至104 頁);
於本院審理雖改證稱:伊一般是跟三立會計事務的小姐接洽,每二個月結算時,伊會把空白發票寄給三立會計事務,不記得是跟被告林芝宇接洽云云(見本院卷三第20至23頁),與證人林竑蔚之前證述不一致,然證人林竑蔚另亦證稱:伊只有跟被告劉原嘉接洽過一次進口稅的問題,伊因為有病,所以記憶越來越不好,不會越記越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至24頁),證人林竑蔚於本院審理時已有證述不復記憶之情形,且仍明白證述沒有跟被告劉原嘉接洽過開立發票之事宜,自應以前開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一致之證述可採。
是證人林竑蔚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亦一致證述首侖公司之發票係由被告林芝宇代為開立,證人林竑蔚均係與被告林芝宇聯絡,首侖公司之發票既係由被告林芝宇負責保管及開立,並由被告林芝宇與證人林竑蔚接洽,則被告林芝宇就渠開立之發票有無交易憑證,究係真有交易抑或虛開發票自然知之甚詳。
⑶證人簡瑋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伊曾在三立會計事務所任職,任職期間有處理弘昌公司、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之交易,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與弘昌公司無實際交易,一個是油罐車,一個是一般貨車,載運東西根本不一樣,無法交易,扣案帳務資料中「8%」之記載,是做完帳後要客人多支付的錢,是被告林芝宇交代,伊也會註記,讓被告林芝宇核銷,「8%」裡面有5%是營業稅,剩下的伊問被告林芝宇,被告林芝宇說是補貼營所稅,但伊覺得也很奇怪,被告林芝宇管領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之交易每一期的發票本及發票章,有看到被告林芝宇留一本發票本等情(見14031 偵卷第125 至126 頁),並於偵訊具結為一致之證述(見105 偵14031 卷第128 至129 頁),是證人簡瑋汝明白證述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與弘昌公司因營運項目差別過大,於客觀上應無大筆、經常交易之可能,此部分顯屬虛偽,而扣案帳務資料中「8%」之記載,係額外向客戶收取之費用,且係依被告林芝宇指示為之。
⑷證人張淑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與弘昌公司無實際交易,有部分是被告林芝宇交代伊直接拿空白發票開立的,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也沒有向弘昌公司請款,扣案帳務資料中「8%」是要向客人收的錢,就是發票金額的8%,在跟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收發票時,因為未開立的發票沒有撕掉,所以被告林芝宇就可以開後續的發票,伊有看過林芝宇開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的發票等情(見14031 偵卷第131 至132 頁),並於偵訊具結為一致之證述(見105 偵14031 卷第134 至135 頁),是證人張淑惠亦明白證稱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與弘昌公司無實際交易,關於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開立給予弘昌公司當作進項憑證之發票,是拿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繳回後未撕掉之空白發票,由被告林芝宇或被告林芝宇交代證人張淑惠接續開立,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也沒有向弘昌公司請款。
參以上開證人簡瑋汝之證述,可知被告林芝宇拿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繳回之空白發票,直接開立發票給弘昌公司當進項憑證,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沒有向弘昌公司請款,被告劉原嘉還會另外跟弘昌公司拿發票金額的8%作為代價,而被告林芝宇對此亦均知情。
則此部分之發票係虛偽開立之發票,被告林芝宇顯然知情,至為灼然。
⑸證人游育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附表丁編號1 至6、10、14、15等公司稅務均是伊處理,空白發票及發票章大部分均在事務所,是被告林芝宇指示伊做明細表,谷德赫斯公司的稅務資料是被告林芝宇收的,發票也是被告林芝宇給伊的,發票上的字跡是被告林芝宇的,首侖公司報稅時會寄回空白發票,被告林芝宇有交代伊開首侖公司的發票給弘昌公司、久暐公司,伊也有當場看到被告林芝宇開立首侖公司的發票,是收完報稅資料才又另外開立發票等情(見105 偵14031 卷第143 至145 頁),並於偵訊具結為一致之證述(見105 偵14031 卷第147 至149 頁);
證人游育竺於本院審理時雖改證稱:均是被告劉原嘉指示,之前說是被告林芝宇指認說錯了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04 頁),惟證人游育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林芝宇會請伊開立客戶發票,客戶的帳目也是被告林芝宇在看,伊也會註記收費給被告林芝宇看,之前調查筆錄及偵訊時之證述沒有人指導如何說,均是聽懂問題後出於自由意識回答,亦無不法訊問之情事,伊稱被告林芝宇為老闆娘,是女性老闆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 頁反面至105頁),證人游育竺雖改證稱係被告劉原嘉指示,惟此背於其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一致之證述,且證人游育竺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被告林芝宇會請證人游育竺開立客戶發票,客戶的帳目也是被告林芝宇在看,證人游育竺也會註記收費給被告林芝宇看,且之前之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回答出於本意,無不法訊問,且證人游育竺目前仍在三立會計事務所任職與被告林芝宇有僱佣關係,本院認證人游育竺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均是被告劉原嘉指示云云,應係迴護被告林芝宇之詞,仍應以證人游育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一致證述可採。
據證人游育竺上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一致之證述,被告林芝宇於首侖公司寄回空白發票才又另外開立發票,亦顯然是利用此一機會,虛開發票之行為。
⑹此外,參以被告林芝宇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亦一皮供稱:伊有代收發票金額的8%,其中營業稅是5%,營所稅是3%,是東聯貨運行要繳的等語(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64頁反面、第90頁),明白供稱被告林芝宇知悉有另外向收發票公司收發票金額8%之費用為代價之事實。
⑺綜此,被告林芝宇辯稱不知本案相關虛偽開立之發票,均是被告劉原嘉指示云云,實屬難信,其中扣案帳務資料中「8%」之記載,竟係額外向收發票之公司即弘昌公司收取,此顯然違背正常之交易情況,且衡情,即便是開發票公司要求收發票公司補貼,一般至多補貼營業稅,應不至於會補貼營利事業所得稅(即所謂營所稅),更不可能補貼到超過,也不會連請款也沒有,此顯然是賣發票之價碼,被告林芝宇尤欲掩耳辯稱對此不知情,顯與被告林芝宇執業相關事務多年之經驗相違,應不可信。
況乎被告林芝宇所為,多是相關營業人繳回報稅資料後,利用空白發票所為,並向收發票公司收取代價,其中惟瑞商行、首侖公司部分,更是不可能聽從被告劉原嘉指示開立真正發票,此部分被告劉原嘉僅能指示開立虛偽發票,是被告林芝宇對本案相關虛偽發票開立之犯行確屬明知而故意為之,並與被告劉原嘉因共同經營三立會計師事務所、「劉原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而有犯意聯絡,均屬可認無訛。
⒋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如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謂之公印,即為普通印章。
又如於機關全銜之下綴有他等文字,即非依印信條例規定所製發,以表示該機關資格之印信,自非公印(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693 號判例、69年臺上字第1676號判例、72年度臺上字第182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自動報繳繳款書係由申報人自行填載用以申報營業稅捐者,故其第一聯之制作權人應屬申報人,第二聯(即收據聯)經代理公庫收款蓋章後,係表示申報人已繳納稅捐而以之為繳納之憑證,其制作權人應屬公庫(或代理公庫),兩者所表示之內容,在法律上之效果及制作名義人,並非同一,若係第一聯,被告本有代繳營業稅捐之權,其自得為有關項目之填載,除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情形外,似無「偽造」之可言。
至於第二聯,若已偽造印章或印文蓋於「收款公庫及經收人蓋章處」欄,既係表示申報人已繳納所申報之稅捐,並以此聯為繳納之憑證,則其所偽造者已屬公庫(或代理公庫)所制作之文書(收據),而非單純之自動報繳繳款書(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3875號判決參照)。
且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公印,係指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若僅為證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業已收件之印文,僅屬私印文,尚難與公印併論。
而按稅捐稽徵機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上蓋用之收件章印文與收件編號,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之準公文書(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80 號判決、103 年度臺上字第22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759 號判決見解參照)。
查,被告劉原嘉、苗民及渠等辯護人主張其所犯附表丙部分,充其量僅為偽造準私文書,應不成立偽造準公文書罪,與上開見解不符,並無可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判決同此見解)。
⒌被告劉原嘉、苗民利用虛偽不實之401 表,欲維持貸款之准許(即附表丙編號1 ),或准予貸款,本即有詐欺之意思,而此部分參以相關銀行之函覆本院認定如下: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7 年11月12日國世復興字第1070000225號函表示:依規定應提供401 表作為審核依據,審核時發覺有異,拒絕核貸並要求清償完畢等情(見本院卷三第234 頁)。
是依上開函所載並參以附表丙被告劉原嘉此部分原貸款核准之時間,可認被告劉原嘉此部分欲維持貸款分期繳納之利益於附表丙編號1 不實401 表期別欄所示各期別之次月15日後(如9 、10月份即於11月15日後)數日內,且於同一詐欺得利犯意,接續提出不實之401 表,於提出103 年9 、10月份之401 表時,仍有繼續准予分期付款,但於提出103 年11、12月份之401 表時即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發覺,並拒絕借貸,要求全部清償,是被告劉原嘉此部分接續詐欺得利之犯行,亦堪認定。
⑵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7 年11月5 日00000000000 號函表示:借款人供偽造401 表確實會影響本行對貸款案准駁之判斷,惟本案因另有違法行為,故予以婉拒而未能承作等情(見本院卷三第160 頁),是可認被告劉原嘉此部分雖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惟經臺灣銀行太平分行判認另有違法情事而未核貸,則被告劉原嘉此部分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亦屬可認。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7 年11月5 日合金西屯字第1070004647號函表示:該公司有提出申貸資料(包括401表),經步審查借戶之資力及償還來源尚有疑慮,故未予承作等情(見本院卷三第167 頁),是可認被告劉原嘉、苗民此部分,雖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唯經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判認尚有疑慮因而未遂,則被告劉原嘉、苗民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屬未遂,尚屬可認。
⑷陽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7 年12月3 日陽信台中字第107082號函表示:有誤信401 表為真,惟本案係依借戶整體綜合評做,並無影響核貸決定等情(見本院卷三第238 頁),是可知,被告劉原嘉雖有詐欺犯意,也提交偽造之401表,然陽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之核貸,根本沒有考量此一401 表,是401 表之真偽,與核貸與否無關,意即被告劉原嘉即便有詐欺之犯意,此部分亦屬事實上不能,自不成立詐欺犯行,亦無所謂未遂。
6.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受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惟瑞商行及首侖公司公司之委託,代為處理會計及報稅相關事實,認定已如上述,然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欲利用此一機會,違背所託,虛開發票如附表乙篇號9 、11所示,致生損害於相關營業人之利益,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此部分所為自屬背信行為可認無訛。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劉原嘉、林芝宇、苗民本案如附表乙、丙所示相關之犯行,均足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1.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103 年6 月6日生效施行部分:被告等本案部分犯行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6日起生效施行。
惟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而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則規定:「(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因修正後之規定僅係將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故不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應依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2.刑法第342條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103 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部分: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如附表九編號1 至21、附表十編號1 、2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二編號1 至3 、附表十七編號1 部分(103 年5 、6 月份發票部分因適舊法有利被告,故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利被告之刑事原則,認屬舊法時期行為)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第342條,並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被告劉原嘉、林芝宇上開部分犯行,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即附表甲編號4-1 所示)予以論科。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11號、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苗啟民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乙、附表丙「本院之認定」欄所示之法條及罪名。
被告劉原嘉、苗啟民其等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前揭準公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偽造準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裁判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判決要旨參照)。
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丙編號2 、3 所示之犯行,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劉原嘉、苗民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部分,惟此部分與起訴之行使偽造準公司文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詳後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且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上開罪名(見本院卷三第3 頁),亦無礙被告2 人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又本院審理時,雖未告知被告劉原嘉就附表乙編號3 部分涉犯附表甲編號3 所示之罪名及法條、附表乙編號9 、11部分涉犯附表甲編號4-1 、4-2 所示之罪名及法條、附表丙編號1 部分涉犯附表甲編號6 所示之罪名及法條,惟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
而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
法院就此等新增或變更之罪名,固應於其認為有新增或變更之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
唯若法院就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73條(現行法已刪除)、第289條等規定之調查辯論程序,祇是未明確告知被告新增或應變更之新罪名,如此項未踐行告知新增罪名或罪名變更義務之訴訟程序違法,無礙於被告行使防禦權而對判決顯無影響時,即不得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322 號、90年度台非字第130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裁判意旨參照)。
故起訴書論罪法條雖就上開犯行部分漏未記載上揭法條,然起訴書業已載明「明知柏克萊公司與俊昇公司無進貨之事實,竟由劉原嘉及林芝宇開立俊昇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計29紙,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034 萬8,519 元,稅額計51萬7,430 元,充當柏克萊公司之進項憑證」、「明知弘昌公司與東聯汽車貨運行、東聯果菜批發行、俊昇公司、惟瑞商行、首侖有限公司及燈旺公司等6 家公司無進貨之事實,竟由被告劉原嘉及林芝宇開立東聯汽車貨運行等6 家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計449 紙」、「明知久暐公司與谷德赫斯公司、東聯果菜批發行、首侖公司及惟瑞商行等4 家公司司無進貨之事實,竟由被告劉原嘉及林芝宇開立谷德赫斯公司等4 家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計40紙」、「復分別於如(起訴書)附表十所示之時間,持以向如(起訴書)附表十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而行使之」等語,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且此部分為較輕之罪名,從一重後仍只論以附表甲編號1 或5 所示之罪名及法條,已如前述,顯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而對判決顯無影響,併此敘明。
(四)接續一行為論以一罪部分:1.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屬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跨期亦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以每「一期」為接續一行論以一罪,再就各期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 年度臺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 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判決參照)。
又行為人為各別營業人領取空白發票、開立發票、末繳回空白發票,亦如上述般,同於每期為之,且至遲應於收受發票人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前(即同為次期開始15日內)完成開立發票方能交付申報,是同宜以每「一期」為接續一行論以一罪,再就各期予分論併罰。
至於虛開發票予不同之營業人,或以不同營業人之名義虛開發票,均係不同之犯意,且侵害不同營業人之法益,自無從跨不同營業人論接續一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9號亦同此見解)。
查,被告劉原嘉、林芝宇、苗民就附表一編號5 至8 、被告劉原嘉、林芝宇附表二至十七所示同一營業人於同「一期」開立予同一收受發票之營業人之接續開立發票或持各該發票申報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如附表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各編號所示(即同一編號內論接續一罪)。
2.被告劉原嘉就附表丙編號1 所示,於各該401 表完成後,接續持以行使交付予銀行供審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
(五)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就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同案被告柴文章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劉原嘉、苗民就附表丙編號3 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就附表乙編號1 、3 、4 、6 、8 、9 、11、12所示之各犯行,均係以一行為犯如附表乙編號1 、3 、4 、6 、8 、9 、11、12「本院之認定」欄所示之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定,從一重論以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罪名。
復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其所保護之被害客體為社會公共信用之法益而非個人之財產法益,故應以其被偽造文書種類之個數為計算罪數之標準(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6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劉原嘉持如附表丙編號1 所示共2 份之偽造準公文書;
編號2 所示共6 份之偽造準公文書、編號4 所示共3 份之偽造準公文書;
被告苗啟民持如附表乙編號3所示共3 份之偽造準公文書,各如附表丙編號1 至4 所示之貸款銀行行使,分別乃係以一行為,同時各觸犯(編號1 部分)2 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1 個詐欺得利罪、(編號2 部分)6 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1 個詐欺取財未遂罪、(編號3 部分)3 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1 個詐欺取財未遂罪、(編號4 部分)3 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55條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斷。
(七)被告劉原嘉、林芝宇、苗民分別就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附表丙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即以1 編號為1 罪),犯意均各別,行為均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八)被告劉原嘉前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案),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8年2 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2 月2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被告劉原嘉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7 、附表九編號1 至18、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所示之各罪(均至遲於103 年1 月15日前開立發票申報,至於103 年1 、2 月份發票,因至遲係於103 年3 月15日前開立發票申報,是否構成累犯,當屬有疑,依罪疑唯利被告之刑事原則,認不構成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劉原嘉本案所犯之罪並無如上開大法官解釋理由所指,最低本刑原為6 個月,得易科罰金,經加重後,變為7 個月,而無法易科罰金,致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而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是本案被告劉原嘉就刑法累犯規定之適用,尚無上開大法官解釋所指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並未違憲,且被告劉原嘉犯罪時間甚長,犯罪所得甚鉅,造成之危害非淺,自仍均認屬累犯,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九)爰審酌被告劉原嘉身為記帳士及金有利生化公司、俊昇公司、燈旺公司、頌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被告林芝宇共同經營三立會計師事務所、「劉原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被告2 人明知以開立不實交易憑證以交付他人使用,此舉自足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卻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其中附表乙編號6、8 、9 、11、12部分更收有對價,合計約2300萬元,影響國家稅政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非淺,其等所為誠屬不當,被告苗啟民為金有利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劉原嘉、苗啟民竟均持不實發票用以扣抵金有利公司之銷項稅額,影響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國家稅入,其等所為實屬可責,又被告劉原嘉與苗啟民為取得銀行貸款,而持附表乙所示偽造之準公文書,分別向4 家銀行借貸款項,致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錯估其營運狀況及償債能力,而核貸款項受有損害,同時亦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申報業務之管理及正確性,對稅捐機關管理稅務及金融秩序之危害非淺,所為實有可議,復審酌被告劉原嘉坦承部分犯行;
被告林芝宇否認犯行;
被告苗啟民否認部分犯行,及被告3 人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四第9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3 人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劉原嘉、林芝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十)關於沒收部分:1.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之條文(下稱沒收新制)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 月1 日生效。
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新制規定辦理。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劉原嘉坦承有收受如犯罪事實欄一、(三)相關發票所示銷售額的8%或7%之金額為代價(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本院卷四第84、86頁),此部分為被告劉原嘉相關犯行之犯罪所得,其中被告劉原嘉向同案被告林錫鏞收取部分,係銷售額的7%至8%不等,被告劉原嘉亦不復記憶,依罪疑唯利被告之刑事原則,應僅認被告劉原嘉有收取銷售額的7%,是被告劉原嘉就各別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應如附表六、八至十二、十四至十七所示,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不宣告沒收部分:⑴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稅捐機關依法應對逃漏稅捐之營業人核課補徵之,即可達到剝奪犯罪所得不法利益之同一目的,即得參酌依上揭規定,不於本案中對各逃漏稅捐之營業人宣告沒收或追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判決亦同此旨)。
經查,就附表乙編號1 、3 、4 、6 、7 、8 、11、12所示金有利開發公司、柏克萊公司、燈旺公司、弘昌公司及久暐公司逃漏稅是否有核課補徵之情形,①金有利開發公司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本稅及處罰鍰,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7 年11月8 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72167523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三第195 頁)。
②柏克萊公司經稅捐機關核定營業稅違章補徵,並處以罰鍰,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 年11月14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70609897號函(見本院卷三第233 頁)在卷足參。
③燈旺公司業經稅捐機關核定未逃漏實際交易之應納稅額,免予補稅處罰,亦無退款款項乙節,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7 年11月12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072513507號函文及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查核成果回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91 至192 頁)④弘昌公司及⑤久暐公司均業經稅捐機關核定營業稅違章補徵,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7 年11月8 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72460542號函(見本院卷三第181 頁)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 年2 月23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71101566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92 頁)各1 份在卷足參,且久暐公司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協調分期付款,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7 年5 月29日中執廉106 年營稅執專字第72933 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4頁),弘昌公司亦已繳納相關應補徵之稅額及罰緩,臺灣土地銀行代收款項證明聯2 紙、徵銷明細清單2 紙(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46 至152 頁、第184 、185 頁)附卷足證。
綜此,爰均不再對上開營業人諭知沒收或追徵,附予說明。
⑵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係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6422號判決參照)。
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13 號判例可資參照)。
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劉原嘉、苗啟民持以行使如附表丙所示偽造之準公文書,業經其持向如附表丙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乃如附表丙所示之銀行有正當理由所取得,已非被告等所有,自不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上開偽造之準公文書其上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係被告劉原嘉將另已真正以網路申報營業稅後列印出來之申報書紙本上所印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之印文剪下後貼在上開申報書上,並非偽造之印文,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均無庸沒收。
⑶另被告劉原嘉就如附表丙編號1 、4 所示之銀行貸款均已全數清償而無欠款,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7年11月12日國世復興字第1070000225號函文及陽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7 年12月3 日陽信台中字第107082號函文各1 份(見本院卷三第234 頁、第238 頁)在卷可稽,應認就其犯罪所得均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⑷扣案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物,雖均被告劉原嘉所有,然僅係用以證明本案被告等相關犯罪事實所用,非必然為被告劉原嘉犯罪所用,且對此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諭知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定子前係金有利生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苗民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被告王定子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101 年6 月間起至102 年1 月間止,被告王定子明知金有利生化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金有利開發公司,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計12紙,銷售額計466 萬元,稅額計23萬3,000 元,交付予金有利開發公司即被告苗民,充當金有利開發公司之進項憑證,並由金有利開發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金有利開發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23萬3,00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⒈㈨部分,亦見附表乙編號1 「金有利生化公司- 王定子」部分】。
被告陳紘至係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紘至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103 年1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明知柏克萊公司與俊昇公司無進貨之事實,竟由被告劉原嘉及被告林芝宇開立俊昇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計29紙,銷售額計1, 034萬8,519 元,稅額計51萬7,430 元,充當柏克萊公司之進項憑證(詳附表三),並由柏克萊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為柏克萊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51萬7,43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後段、㈥前段,亦見附表乙編號3 】;
另自103 年12月間起至104年2 月間止,明知柏克萊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頌耀公司,由被告陳紘至開立如附表五-2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計6 紙,銷售額計258 萬4,659 元,稅額計12萬9,232 元,交付予頌耀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由頌耀公司持上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㈥後段,亦見附表乙編號10】。
因認被告苗民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被告王定子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被告陳紘至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之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定子涉犯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
被告陳紘至涉犯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苗民、王定子、陳紘至之供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106 年3 月2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100612 號函文及函附金有利生化公司、柏克萊公司之進項憑證明細資料電子檔、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6 年9 月12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60607675號函、被告苗啟民所提出金有利開發公司進項發票影本(101 年月6 月至103 年10月)等為其論罪之依據。
而訊據被告王定子、陳紘至均堅決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⑴被告苗民辯稱:此部分有真實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 頁反面至第10頁)。
⑵被告王定子辯稱:伊有做飲料跟酒的買賣,伊只是寫在一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1頁反面)。
⑶被告陳紘至則辯稱:伊是委託被告劉原嘉,都是被告林芝宇之成拓公司來收帳,他們後續將該月份沒用完該繳回之發票又開出去,伊不知情,當時伊非實際負責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1頁反面、本院卷四第85頁)。
四、經查:
(一)證人即被告苗民雖告發與本案被告王定子間係虛偽之交易(見104 他4773卷第3 至8 頁),然被告苗民嗣於調查處詢問時即已否認有向被告王定子購買發票(見104 他4773卷第54至55頁),並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與被告王定子間係真實交易等語(見104 他4773卷第57至59頁),被告苗民於偵查中之相關證述,實已前後矛盾,經具結時更證稱有真實交易。
證人即被告苗民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與被告王定子間係真實交易等情(見本院卷三第5 頁反面至第10頁),並提出相關請款明細表、出貨單(見本院卷四第105 至1032頁)為證,而被告王定子亦提出相關滯銷貨物供查,經本院拍照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3至35頁),是被告苗民與被告王定子似確實有真實交易,僅係品項填載不實,惟此無損發票金額為正確,及未逃漏相關營業稅之情事,此外,卷內查無何其他證據能證明被告苗民與被告王定子間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發票,係虛偽交易,此部分即仍屬有疑,依罪疑唯利被告之刑事原則,自應認被告王定子此部分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事實無法證明,被告苗民此部分持虛偽發票申報逃漏稅捐之事實無法證明。
(二)關於附表乙編號3 、10部分,柏克萊公司斯時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劉原嘉,並非被告陳紘至,被告陳紘至並不知情乙節,業經認定如上壹、二、(二)2.所示,被告陳紘至斯時既非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本案上情又不知悉,自不能以附表甲編號1 、3 所示之罪名、法條相繩於被告陳紘至。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苗民有何逃屬稅捐之犯行、被告王定子有何虛開發要、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陳紘至有何開立虛偽發票及逃漏稅捐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苗民、王定子、陳紘至犯罪。
揆諸首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自應為被告苗民、王定子、陳紘至無罪之諭知如主文及附表一編號1 至4 、附表三、附表十三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本案相關罪名及法條
┌──┬────────────┬───────────┐
│編號│法條 │罪名 │
├──┼────────────┼───────────┤
│1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2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幫助逃漏稅捐罪 │
├──┼────────────┼───────────┤
│3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逃漏稅捐罪 │
├──┼────────────┼───────────┤
│4-1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第 │背信罪 │
│ │342 條第1 項 │ │
├──┼────────────┼───────────┤
│4-2 │(現行)第342 條第1 項 │背信罪 │
├──┼────────────┼───────────┤
│5 │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 │
│ │第211 條 │ │
├──┼────────────┼───────────┤
│6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詐欺得利罪 │
├──┼────────────┼───────────┤
│7 │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詐欺取財未遂罪 │
│ │項 │ │
└──┴────────────┴───────────┘
附表乙:
┌───┬──────┬──────┬─────┬─────┬──────┬─────────────┬───────────────┐
│編號 │開發票之公司│收發票之公司│發票月份期│發票 │逃漏稅捐之金│檢察官起訴對象及法條、罪名│本院之認定 │
│ │及實際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間 │ │額(新臺幣)│ │ │
├───┼──────┼──────┼─────┼─────┼──────┼─────────────┼───────────────┤
│1 │金有利生化公│金有利開發公│101 年5 、│附表一編號│無(起訴書認│被告王定子係涉犯如附表甲編│被告王定子、苗啟民均無罪(詳 │
│(對應│司-王定子 │司-苗啟民 │6 月份至 │1 至4 │金有利開發公│號號1 、2 所示之法條、罪名│乙、無罪部分) │
│起訴犯│ │ │102年1 、2│ │司逃漏稅捐23│。被告苗啟民係涉犯如附表甲│ │
│罪事實│ │ │月份止 │ │萬3 千元) │編號號3 所示之法條、罪名。│ │
│【下同├──────┤ ├─────┼─────┼──────┼─────────────┼───────────────┤
│】二、│金有利生化公│ │102 年3 、│附表一編號│金有利開發公│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㈠、㈨│司-劉原嘉 │ │4 月份至 │5 至8 │司逃漏稅捐27│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犯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條│
│) │ │ │103 年9 、│ │萬3244元 │條、罪名。 │、罪名。 │
│ │ │ │10月份止 │ │ │被告苗啟民係涉犯如附表甲編│核被告苗啟民所為,均係犯如附表│
│ │ │ │ │ │ │號號3 所示之法條、罪名。 │甲編號號3 所示之法條、罪名。 │
├───┼──────┼──────┼─────┼─────┼──────┼─────────────┼───────────────┤
│2 │金有利生化公│俊昇公司- │104 年1 、│附表二 │無(當期虛進│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二、│司-劉原嘉 │劉原嘉 │2 月份 │ │小於虛銷) │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法條、│犯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法條、罪│
│㈠2、│ │ │ │ │ │罪名。 │名。 │
│㈡前段│ │ │ │ │ │ │ │
│) │ │ │ │ │ │ │ │
├───┼──────┼──────┼─────┼─────┼──────┼─────────────┼───────────────┤
│3 │俊昇公司- │柏克萊公司- │103 年1 、│附表三 │柏克萊公司逃│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所為,均係犯如附表│
│(二、│劉原嘉 │劉原嘉 │2 月份至 │ │漏稅捐51萬 │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甲編號1 、2 、3 所示之法條、罪│
│㈡後段│ │(起訴書認實│103 年9 、│ │7430元 │條、罪名。 │名。核被告林芝宇所為,均係犯如│
│、㈥前│ │際負責人為陳│10月份止 │ │ │被告陳紘至涉犯如附表甲編號│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條、罪│
│段) │ │紘至) │ │ │ │3 所示之法條、罪名。 │名。 │
│ │ │ │ │ │ │ │被告陳紘至均無罪(詳乙、無罪部│
│ │ │ │ │ │ │ │分) │
├───┼──────┼──────┼─────┼─────┼──────┼─────────────┼───────────────┤
│4 │俊昇公司- │燈旺公司- │104 年1 、│附表四 │燈旺公司逃漏│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所為,係犯如附表甲│
│(二、│劉原嘉 │劉原嘉 │2 月份 │ │稅捐5萬5千元│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編號1 、2 、3 所示之法條、罪名│
│㈡後段│ │ │ │ │ │條、罪名。 │。核被告林芝宇所為,係犯如附表│
│、㈢前│ │ │ │ │ │被告劉原嘉另涉犯如附表甲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條、罪名。│
│段) │ │ │ │ │ │號3 所示之法條、罪名。 │ │
├───┼──────┼──────┼─────┼─────┼──────┼─────────────┼───────────────┤
│5 │俊昇公司- │頌曜公司(無│103 年1 、│附表五 │無(無實際營│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二、│劉原嘉 │實際營業)- │2 月份 │ │業) │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法條、│犯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法條、罪│
│㈡後段│ │劉原嘉 │ │ │ │罪名。 │名。 │
│) │ │ │ │ │ │ │ │
├───┼──────┼──────┼─────┼─────┼──────┼─────────────┼───────────────┤
│6 │俊昇公司- │弘昌公司- │104 年11、│附表六 │弘昌公司逃漏│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二、│劉原嘉 │王榮吉(業經│12月份至 │ │稅捐15萬2865│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犯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條│
│㈡後段│ │本院協商判決│105 年1 、│ │元 │條、罪名。 │、罪名。 │
│、㈣⒉│ │確定) │2 月份止 │ │ │ │ │
│) │ │ │ │ │ │ │ │
├───┼──────┼──────┼─────┼─────┼──────┼─────────────┼───────────────┤
│7 │燈旺公司- │俊昇公司- │103 年3 、│附表七 │無(當期虛進│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二、│劉原嘉 │劉原嘉 │4 月份至 │ │小於虛銷) │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法條、│犯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法條、罪│
│㈡前段│ │ │103 年5 、│ │ │罪名。 │名。 │
│、㈢後│ │ │6 月份止 │ │ │ │ │
│段) │ │ │ │ │ │ │ │
├───┼──────┼──────┼─────┼─────┼──────┼─────────────┼───────────────┤
│8 │燈旺公司- │弘昌公司- │103 年3 、│附表八 │弘昌公司逃漏│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二、│劉原嘉 │王榮吉(業經│4 月份至 │ │稅捐4萬725元│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犯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條│
│㈢後段│ │本院協商判決│105 年1 、│ │ │條、罪名。 │、罪名。 │
│、㈣⒉│ │確定) │2 月份止 │ │ │ │ │
│) │ │ │ │ │ │ │ │
├───┼──────┼──────┼─────┼─────┼──────┼─────────────┼───────────────┤
│9 │東聯汽車貨運│弘昌公司- │100 年1 、│附表九 │弘昌公司逃漏│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二、│行- │王榮吉(業經│2 月份至 │附表十 │稅捐1364萬 │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犯如附表甲編號1 、2 、4-1 、4 │
│㈣⒉)│東聯果菜批發│本院協商判決│105 年11、│附表十一 │3739(編號6 │條、罪名。 │-2所示之法條、罪名。其中附表九│
│ │行- │確定) │12月份止 │附表十二 │、8 、9 合計│ │編號1 至21、附表十編號1 、2 、│
│ │惟瑞商行- │ │ │ │為1383萬7329│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二編號1 │
│ │首侖公司- │ │ │ │,計算結果同│ │至3 部分係犯如附表甲編號4-1 所│
│ │ │ │ │ │起訴書附表四│ │示之法條、罪名;其餘則係犯如附│
│ │ │ │ │ │-3 ) │ │表甲編號4-2 所示之法條、罪名。│
│ │ │ │ │ │ │ │ │
├───┼──────┼──────┼─────┼─────┼──────┼─────────────┼───────────────┤
│10 │柏克萊公司- │頌曜公司(無│103 年11、│附表十三 │無(無實際營│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二、│劉原嘉 │實際營業)- │12月份至 │ │業) │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法條、│犯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法條、罪│
│㈥後段│(起訴書認實│劉原嘉 │104 年1 、│ │ │罪名。 │名。被告陳紘至無罪(詳乙、無罪│
│) │際負責人為陳│ │2 月份止 │ │ │ │部分) │
│ │紘至) │ │ │ │ │ │被告陳紘至無罪。 │
├───┼──────┼──────┼─────┼─────┼──────┼─────────────┼───────────────┤
│11 │東聯果菜批發│久暐公司- │103 年9 、│附表十四 │久暐公司逃漏│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二、│行- │林錫鏞(業經│10月份至 │附表十五 │稅捐5 萬4743│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犯如附表甲編號1 、2 、4-1 、4 │
│㈦) │惟瑞商行- │本院協商判決│104 年11、│附表十六 │元 │條、罪名。 │-2所示之法條、罪名。其中附表十│
│ │首侖公司- │確定) │12月份止 │ │ │ │七編號1 部分係犯如附表甲編號4 │
│ │ │ │ │ │ │ │-1所示之法條、罪名;其餘則係犯│
│ │ │ │ │ │ │ │如附表甲編號4-2 所示之法條、罪│
│ │ │ │ │ │ │ │名。 │
├───┼──────┼──────┼─────┼─────┼──────┼─────────────┼───────────────┤
│12 │谷德赫斯公司│久暐公司- │103 年5 、│附表十七 │久暐公司逃漏│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係涉犯│核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所為,均係│
│(二、│- 柴文章(業│林錫鏞(業經│6 月份至 │ │稅捐62萬2365│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犯如附表甲編號1 、2 所示之法條│
│㈧) │經本院協商判│本院協商判決│104 年1 、│ │元 │條、罪名。 │、罪名。 │
│ │決確定) │確定) │2 月份止 │ │ │ │ │
└───┴──────┴──────┴─────┴─────┴──────┴─────────────┴───────────────┘
附表丙:以不實401表申請貸款部分
┌──┬───┬────┬────┬───────┬───┬───────────┬────┬────┬───────────────┐
│編號│申請貸│申請貸款│貸款銀行│不實401 表期別│申請貸│備註 │起訴之法│本院之認│罪名及宣告刑 │
│ │款日期│人名義 │ │ │款金額│ │條、罪名│定 │ │
├──┼───┼────┼────┼───────┼───┼───────────┼────┼────┼───────────────┤
│1 │103 年│金有利生│國泰世華│103 年9-10月 │942 萬│⑴劉原嘉偽造後向銀行提│如附表甲│如附表甲│劉原嘉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
│ │2 月20│化公司 │銀行復興│103 年11-12 月│元 │ 出以申請貸款 │編號5 所│編號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日 │(行為人│分行 │共2 期 │ │⑵銀行准貸 │示 │6 所示 │ │
│ │ │【下同】│ │ │ │⑶銀行函:401 表應提出│ │ │ │
│ │ │劉原嘉 │ │ │ │ 供參考,嗣發現有異即│ │ │ │
│ │ │) │ │ │ │ 拒貸並要求清償(見本│ │ │ │
│ │ │ │ │ │ │ 院卷三第234頁) │ │ │ │
├──┼───┼────┼────┼───────┼───┼───────────┼────┼────┼───────────────┤
│2 │104 年│金有利生│臺灣銀行│103 年9-10月 │942 萬│⑴劉原嘉偽造後向銀行提│如附表甲│如附表甲│劉原嘉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
│ │12月間│化公司 │太平分行│103 年11-12 月│元 │ 出以申請貸款 │編號5 所│編號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劉原嘉│ │104 年1-2 月 │ │⑵劉原嘉撤回貸款申請 │示 │7 所示 │ │
│ │ │) │ │104 年3-4 月 │ │⑶銀行函:有影響核貸(│ │ │ │
│ │ │ │ │104 年5-6 月 │ │ 見本院卷三第160頁) │ │ │ │
│ │ │ │ │104 年7-8 月共│ │ │ │ │ │
│ │ │ │ │6 期 │ │ │ │ │ │
├──┼───┼────┼────┼───────┼───┼───────────┼────┼────┼───────────────┤
│3 │103 年│金有利開│合作金庫│103 年3-4 月 │800 萬│⑴劉原嘉偽造後交由苗啟│如附表甲│如附表甲│劉原嘉共同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
│ │9 月間│發公司 │銀行西屯│103 年5-6 月 │元至 │ 民向銀行提出以申請貸│編號5 所│編號5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劉原嘉│分行 │103 年7-8 月共│1000萬│ 款 │示 │7 所示 │苗啟民共同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
│ │ │、苗啟民│ │3 期 │元 │⑵苗啟民撤回貸款申請,│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並向銀行取回貸款文件│ │ │ │
│ │ │ │ │ │ │⑶銀行函:沒借(見本院│ │ │ │
│ │ │ │ │ │ │ 卷第167頁) │ │ │ │
├──┼───┼────┼────┼───────┼───┼───────────┼────┼────┼───────────────┤
│4 │104 年│燈旺公司│陽信商業│104 年1-2 月 │150 萬│⑴劉原嘉偽造後向銀行提│如附表甲│如附表甲│劉原嘉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
│ │8 月間│(劉原嘉│銀行臺中│104 年3-4 月 │元 │ 出以申請貸款 │編號5 所│編號5 所│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 │分行 │104 年5-6 月共│ │⑵准貸 │示 │示 │ │
│ │ │ │ │3 期 │ │⑶銀行函:有誤信為真,│ │ │ │
│ │ │ │ │ │ │ 但無影響(見本院卷三│ │ │ │
│ │ │ │ │ │ │ 第238 頁) │ │ │ │
└──┴───┴────┴────┴───────┴───┴───────────┴────┴────┴───────────────┘
附表丁:
┌──┬───────────┬───────┬─────┐
│編號│營業人名稱 │於本案簡稱 │實際負責人│
├──┼───────────┼───────┼─────┤
│1 │金有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金有利生化公司│劉原嘉 │
├──┼───────────┼───────┼─────┤
│2 │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俊昇公司 │劉原嘉 │
├──┼───────────┼───────┼─────┤
│3 │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燈旺公司 │劉原嘉 │
├──┼───────────┼───────┼─────┤
│4 │頌曜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頌曜公司 │劉原嘉 │
│ │戶越營造有限公司) │ │ │
├──┼───────────┼───────┼─────┤
│5 │柏克萊有限公司 │柏克萊公司 │劉原嘉 │
├──┼───────────┼───────┼─────┤
│6 │金有利開發有限公司 │金有利開發公司│苗民 │
├──┼───────────┼───────┼─────┤
│7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弘昌公司 │王榮吉 │
├──┼───────────┼───────┼─────┤
│8 │臺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交通公司 │王榮吉 │
├──┼───────────┼───────┼─────┤
│9 │久暐有限公司 │久暐公司 │林錫鏞 │
├──┼───────────┼───────┼─────┤
│10 │谷德赫斯有限公司 │谷德赫斯公司 │柴文章 │
├──┼───────────┼───────┼─────┤
│12 │東聯汽車貨運行 │(無) │張文林 │
├──┼───────────┼───────┼─────┤
│13 │東聯果菜批發行 │(無) │張文林 │
├──┼───────────┼───────┼─────┤
│14 │惟瑞商行 │(無) │王金福 │
├──┼───────────┼───────┼─────┤
│15 │首侖有限公司 │首侖公司 │林竑蔚 │
└──┴───────────┴───────┴─────┘
附表一:金有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金有利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31、附表九編號1 至31)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1 年5 │BW00000000 │392000 │19600 │王定子無罪 │
│ │、6月份 │ │ │ │苗啟民無罪 │
├──┼────┼──────┼─────┼────┼────────────────────┤
│ │小計 │ │392000 │19600 │ │
├──┼────┼──────┼─────┼────┼────────────────────┤
│2 │101 年9 │EY00000000 │388000 │19400 │王定子無罪 │
│ │、10月份│EY00000000 │388000 │19400 │苗啟民無罪 │
├──┼────┼──────┼─────┼────┼────────────────────┤
│ │小計 │ │776000 │38800 │ │
├──┼────┼──────┼─────┼────┼────────────────────┤
│3 │101 年11│GM00000000 │388000 │19400 │王定子無罪 │
│ │、12月份│GM00000000 │388000 │19400 │苗啟民無罪 │
│ │ │GM00000000 │388000 │19400 │ │
│ │ │GM00000000 │388000 │19400 │ │
│ │ │GM00000000 │388000 │19400 │ │
├──┼────┼──────┼─────┼────┼────────────────────┤
│ │小計 │ │0000000 │97000 │ │
├──┼────┼──────┼─────┼────┼────────────────────┤
│4 │102 年1 │KN00000000 │388000 │19400 │王定子無罪 │
│ │、2 月份│KN00000000 │388000 │19400 │苗啟民無罪 │
│ │ │KN00000000 │388000 │19400 │ │
│ │ │KN00000000 │388000 │19400 │ │
├──┼────┼──────┼─────┼────┼────────────────────┤
│ │小計 │ │0000000 │77600 │ │
├──┼────┼──────┼─────┼────┼────────────────────┤
│5 │102 年3 │LL00000000 │249390 │1247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月份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苗啟民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 │ │ │ │ │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249390 │12470 │ │
├──┼────┼──────┼─────┼────┼────────────────────┤
│6 │102 年5 │MJ00000000 │315000 │157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MJ00000000 │305000 │152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MJ00000000 │305000 │1525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MJ00000000 │380000 │190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MJ00000000 │325000 │162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MJ00000000 │323000 │1615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MJ00000000 │250000 │12500 │苗啟民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 │ │MJ00000000 │315000 │15750 │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MJ00000000 │350000 │17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MJ00000000 │20000 │1000 │ │
├──┼────┼──────┼─────┼────┼────────────────────┤
│ │小計 │ │0000000 │144400 │ │
├──┼────┼──────┼─────┼────┼────────────────────┤
│7 │102 年7 │NG00000000 │154750 │7738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NG00000000 │154750 │7738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NG00000000 │334629 │1673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NG00000000 │334629 │16731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NG00000000 │334629 │16731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苗啟民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 │ │ │ │ │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0000000 │65669 │ │
├──┼────┼──────┼─────┼────┼────────────────────┤
│8 │103 年9 │CE00000000 │261990 │131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CE00000000 │479880 │23994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CE00000000 │272224 │1361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苗啟民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 │ │ │ │ │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0000000 │50705 │ │
└──┴────┴──────┴─────┴────┴────────────────────┘
附表二:金有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33、附表二-1編號6 、7)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4 年1 │NN00000000 │428000 │214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NN00000000 │453200 │2266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881200 │44060 │ │
└──┴────┴──────┴─────┴────┴────────────────────┘
附表三: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柏克萊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二-1編號1 、3 至5 、9 至33;
同起訴書附表六-1)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3 年1 │ZA00000000 │383760 │19188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ZA00000000 │225150 │11258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ZA00000000 │164450 │822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ZA00000000 │176640 │8832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陳紘至無罪 │
├──┼────┼──────┼─────┼────┼────────────────────┤
│ │小計 │ │950000 │47501 │ │
├──┼────┼──────┼─────┼────┼────────────────────┤
│2 │103 年3 │ZV00000000 │390520 │19526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 月份│ZV00000000 │380460 │19024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ZV00000000 │383232 │1916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ZV00000000 │362070 │18104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ZV00000000 │337725 │16887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ZV00000000 │345912 │17296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陳紘至無罪 │
├──┼────┼──────┼─────┼────┼────────────────────┤
│ │小計 │ │0000000 │109999 │ │
├──┼────┼──────┼─────┼────┼────────────────────┤
│3 │103 年5 │AQ00000000 │390420 │19521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AQ00000000 │384580 │19229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AQ00000000 │423120 │21155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AQ00000000 │418290 │2091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AQ00000000 │329660 │16483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AQ00000000 │453930 │22697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陳紘至無罪 │
├──┼────┼──────┼─────┼────┼────────────────────┤
│ │小計 │ │0000000 │120000 │ │
├──┼────┼──────┼─────┼────┼────────────────────┤
│4 │103 年7 │BK00000000 │392162 │19608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BK00000000 │405200 │2026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BK00000000 │373000 │1865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BK00000000 │412950 │20648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BK00000000 │314500 │1572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BK00000000 │352870 │1764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BK00000000 │249318 │12466 │陳紘至無罪 │
├──┼────┼──────┼─────┼────┼────────────────────┤
│ │小計 │ │0000000 │125000 │ │
├──┼────┼──────┼─────┼────┼────────────────────┤
│5 │103 年9 │CE00000000 │432000 │216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CE00000000 │392500 │1962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CE00000000 │210000 │105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CE00000000 │399000 │199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CE00000000 │402800 │2014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CE00000000 │462300 │23115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陳紘至無罪 │
├──┼────┼──────┼─────┼────┼────────────────────┤
│ │小計 │ │0000000 │114930 │ │
└──┴────┴──────┴─────┴────┴────────────────────┘
附表四: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二-1編號34至37;
同起訴書附表三-1)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4 年1 │NN00000000 │188000 │94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NN00000000 │212000 │106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NN00000000 │335000 │1675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NN00000000 │365000 │182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小計 │0000000 │55000 │ │
└──┴────┴──────┴─────┴────┴────────────────────┘
附表五: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頌曜工程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二-1編號2 、6 至8 )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3 年1 │ZA00000000 │225150 │11258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ZA00000000 │164450 │8223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ZA00000000 │383760 │19188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ZA00000000 │176640 │8832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950000 │47501 │ │
└──┴────┴──────┴─────┴────┴────────────────────┘
附表六: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二-1編號38至49;
同起訴書附表四-3編號323 至333 、341 )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4 年11│SG00000000 │217900 │1089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SG00000000 │230000 │11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SG00000000 │205800 │1029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SG00000000 │247400 │1237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貳仟元沒收,於│
│ │ │SG00000000 │201000 │1005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SG00000000 │256900 │12845 │其價額。 │
│ │ │SG00000000 │242500 │1212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SG00000000 │152000 │76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SG00000000 │259700 │12985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SG00000000 │161500 │8075 │ │
│ │ │SG00000000 │225300 │11265 │ │
├──┼────┼──────┼─────┼────┼────────────────────┤
│ │ │小計 │0000000 │120000 │銷售額的8%:192000 │
├──┼────┼──────┼─────┼────┼────────────────────┤
│2 │105 年1 │AU00000000 │657300 │3286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月份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小計 │657300 │32865 │銷售額的8%:52584 │
└──┴────┴──────┴─────┴────┴────────────────────┘
附表七: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予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三-2編號1 至5 ;
同起訴書附表二-1編號1 至5 )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3 年3 │ZV00000000 │393308 │1966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 月份│ZV00000000 │477753 │23888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871061 │43553 │ │
├──┼────┼──────┼─────┼────┼────────────────────┤
│2 │103 年5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AQ00000000 │435000 │217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AQ00000000 │420000 │21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0000000 │64000 │ │
└──┴────┴──────┴─────┴────┴────────────────────┘
附表八: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予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三-2編號6 至7 ;
同起訴書附表四-3編號342 、348 )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5 年1 │AU00000000 │378600 │1893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AU00000000 │435900 │2179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814500 │40725 │銷售額的8%:65160 │
└──┴────┴──────┴─────┴────┴────────────────────┘
附表九:東聯汽車貨運行開立予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四-3編號1 至82、86至91、95至114 、118 至184 、188 至192 、196 至201 、205 至209 、213 至217、220 至224 、226 至235 、237 至240 、243 至248 、256 至266 、270 至322 、334 至340 、343 至347 、349 至449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0 年1 │RU00000000 │567000 │283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RU00000000 │667500 │3337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RU00000000 │753500 │3767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零陸拾肆│
│ │ │RU00000000 │867500 │43375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RU00000000 │267800 │1339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RU00000000 │785000 │392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RU00000000 │855000 │427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0000000 │238165 │銷售額的8%:381064 │
├──┼────┼──────┼─────┼────┼────────────────────┤
│2 │100 年3 │SY00000000 │763000 │381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 月份│SY00000000 │867000 │433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SY00000000 │437000 │218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叁佰陸拾│
│ │ │SY00000000 │475000 │2375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SY00000000 │635000 │3175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SY00000000 │785000 │392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SY00000000 │855000 │427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小計 │ │0000000 │240850 │銷售額的8%:385360 │
├──┼────┼──────┼─────┼────┼────────────────────┤
│3 │100 年5 │UC00000000 │635000 │317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UC00000000 │767500 │3837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UC00000000 │788000 │394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肆佰肆拾│
│ │ │UC00000000 │855000 │4275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UC00000000 │875000 │4375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UC00000000 │785000 │392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UC00000000 │822000 │411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UC00000000 │823000 │41150 │ │
│ │ │UC00000000 │867500 │43375 │ │
├──┼────┼──────┼─────┼────┼────────────────────┤
│ │小計 │ │0000000 │360900 │銷售額的8%:577440 │
├──┼────┼──────┼─────┼────┼────────────────────┤
│4 │100 年7 │VG00000000 │678500 │3392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VG00000000 │786000 │393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VG00000000 │788000 │394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仟捌佰捌拾│
│ │ │VG00000000 │850000 │4250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VG00000000 │852000 │426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VG00000000 │636000 │318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VG00000000 │806000 │403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VG00000000 │852000 │42600 │ │
│ │ │VG00000000 │868000 │43400 │ │
│ │ │VG00000000 │882000 │44100 │ │
├──┼────┼──────┼─────┼────┼────────────────────┤
│ │小計 │ │0000000 │399925 │銷售額的8%:639880 │
├──┼────┼──────┼─────┼────┼────────────────────┤
│5 │100 年9 │WL00000000 │756000 │378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WL00000000 │785000 │392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WL00000000 │786000 │393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
│ │ │WL00000000 │825000 │4125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WL00000000 │835000 │4175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WL00000000 │697000 │348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WL00000000 │736000 │368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WL00000000 │805000 │40250 │ │
│ │ │WL00000000 │852000 │42600 │ │
│ │ │WL00000000 │871000 │43550 │ │
├──┼────┼──────┼─────┼────┼────────────────────┤
│ │小計 │ │0000000 │397400 │銷售額的8%:635840 │
├──┼────┼──────┼─────┼────┼────────────────────┤
│6 │100 年11│XQ00000000 │798000 │399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XQ00000000 │855000 │427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XQ00000000 │857000 │428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
│ │ │XQ00000000 │693000 │34650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XQ00000000 │832000 │41600 │額。 │
│ │ │XQ00000000 │965000 │482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小計 │ │0000000 │250000 │銷售額的8%:400000 │
├──┼────┼──────┼─────┼────┼────────────────────┤
│7 │101 年1 │YU00000000 │652000 │326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YU00000000 │726000 │363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YU00000000 │762000 │381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叁佰柒拾陸│
│ │ │YU00000000 │865000 │4325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YU00000000 │525000 │2625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YU00000000 │622000 │311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YU00000000 │855000 │427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YU00000000 │872700 │43635 │ │
├──┼────┼──────┼─────┼────┼────────────────────┤
│ │小計 │ │0000000 │293985 │銷售額的8%:470376 │
├──┼────┼──────┼─────┼────┼────────────────────┤
│8 │101 年3 │AH00000000 │563000 │281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 月份│AH00000000 │672000 │336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AH00000000 │735000 │367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零捌│
│ │ │AH00000000 │836000 │4180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AH00000000 │587500 │29375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H00000000 │637500 │3187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AH00000000 │652000 │326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AH00000000 │875800 │43790 │ │
│ │ │AH00000000 │898800 │44940 │ │
├──┼────┼──────┼─────┼────┼────────────────────┤
│ │小計 │ │0000000 │322880 │銷售額的8%:516608 │
├──┼────┼──────┼─────┼────┼────────────────────┤
│9 │101 年5 │BW00000000 │685000 │342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BW00000000 │786000 │393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BW00000000 │823000 │411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肆佰元沒│
│ │ │BW00000000 │876000 │438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BW00000000 │887000 │44350 │,追徵其價額。 │
│ │ │BW00000000 │895000 │447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BW00000000 │853000 │426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BW00000000 │859000 │42950 │ │
│ │ │BW00000000 │868000 │43400 │ │
│ │ │BW00000000 │877000 │43850 │ │
│ │ │BW00000000 │896000 │44800 │ │
├──┼────┼──────┼─────┼────┼────────────────────┤
│ │小計 │ │0000000 │465250 │銷售額的8%:744400 │
├──┼────┼──────┼─────┼────┼────────────────────┤
│10 │101 年7 │DK00000000 │657000 │328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DK00000000 │785000 │392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DK00000000 │786000 │393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
│ │ │DK00000000 │812000 │4060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DK00000000 │895000 │4475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DK00000000 │739000 │369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DK00000000 │788000 │394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DK00000000 │859000 │42950 │ │
│ │ │DK00000000 │868000 │43400 │ │
│ │ │DK00000000 │887000 │44350 │ │
│ │ │DK00000000 │896000 │44800 │ │
├──┼────┼──────┼─────┼────┼────────────────────┤
│ │小計 │ │0000000 │448600 │銷售額的8%:717760 │
├──┼────┼──────┼─────┼────┼────────────────────┤
│11 │101 年9 │EY00000000 │680000 │340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EY00000000 │790000 │39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EY00000000 │795000 │397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零柒佰貳拾元│
│ │ │EY00000000 │825000 │4125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EY00000000 │895000 │44750 │時,追徵其價額。 │
│ │ │EY00000000 │750000 │375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EY00000000 │800000 │400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EY00000000 │860000 │43000 │ │
│ │ │EY00000000 │860000 │43000 │ │
│ │ │EY00000000 │867000 │43350 │ │
│ │ │EY00000000 │887000 │44350 │ │
├──┼────┼──────┼─────┼────┼────────────────────┤
│ │小計 │ │0000000 │450450 │銷售額的8%:720720 │
├──┼────┼──────┼─────┼────┼────────────────────┤
│12 │101 年11│GM00000000 │680000 │340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GM00000000 │750000 │37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GM00000000 │793000 │396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伍佰叁拾│
│ │ │GM00000000 │860000 │43000 │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GM00000000 │895000 │4475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GM00000000 │750000 │375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GM00000000 │800000 │400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GM00000000 │857500 │42875 │ │
│ │ │GM00000000 │883700 │44185 │ │
├──┼────┼──────┼─────┼────┼────────────────────┤
│ │小計 │ │0000000 │363460 │銷售額的8%:581536 │
├──┼────┼──────┼─────┼────┼────────────────────┤
│13 │102 年1 │KN00000000 │480000 │240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KN00000000 │689000 │344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KN00000000 │860000 │430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
│ │ │KN00000000 │863000 │4315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KN00000000 │896000 │448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KN00000000 │450000 │225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KN00000000 │698000 │349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KN00000000 │895000 │44750 │ │
│ │ │KN00000000 │897000 │44850 │ │
├──┼────┼──────┼─────┼────┼────────────────────┤
│ │小計 │ │0000000 │336400 │銷售額的8%:538240 │
├──┼────┼──────┼─────┼────┼────────────────────┤
│14 │102 年3 │LL00000000 │780000 │390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 月份│LL00000000 │796000 │398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LL00000000 │850000 │425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元沒收,│
│ │ │LL00000000 │863000 │4315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LL00000000 │889000 │44450 │徵其價額。 │
│ │ │LL00000000 │677000 │338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LL00000000 │795000 │397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LL00000000 │805000 │40250 │ │
│ │ │LL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LL00000000 │897000 │44850 │ │
│ │ │LL00000000 │898000 │44900 │ │
├──┼────┼──────┼─────┼────┼────────────────────┤
│ │小計 │ │0000000 │455000 │銷售額的8%:728000 │
├──┼────┼──────┼─────┼────┼────────────────────┤
│15 │102 年5 │MJ00000000 │750000 │375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MJ00000000 │810000 │40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MJ00000000 │850000 │425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
│ │ │MJ00000000 │865000 │4325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MJ00000000 │870000 │435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MJ00000000 │889000 │444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MJ00000000 │750000 │37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MJ00000000 │858000 │42900 │ │
│ │ │MJ00000000 │867000 │43350 │ │
│ │ │MJ00000000 │870000 │43500 │ │
│ │ │MJ00000000 │898000 │44900 │ │
├──┼────┼──────┼─────┼────┼────────────────────┤
│ │小計 │ │0000000 │463850 │銷售額的8%:742160 │
├──┼────┼──────┼─────┼────┼────────────────────┤
│16 │102 年7 │NG00000000 │750000 │375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NG00000000 │810000 │40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NG00000000 │850000 │425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
│ │ │NG00000000 │865000 │4325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NG00000000 │870000 │435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NG00000000 │889000 │444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NG00000000 │858000 │429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NG00000000 │867000 │43350 │ │
│ │ │NG00000000 │870000 │43500 │ │
│ │ │NG00000000 │898000 │44900 │ │
├──┼────┼──────┼─────┼────┼────────────────────┤
│ │小計 │ │0000000 │426350 │銷售額的8%:682160 │
├──┼────┼──────┼─────┼────┼────────────────────┤
│17 │102 年9 │PE00000000 │715000 │357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PE00000000 │840000 │420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PE00000000 │855000 │427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陸佰捌拾│
│ │ │PE00000000 │865000 │4325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PE00000000 │870000 │435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PE00000000 │567000 │283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PE00000000 │750000 │37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PE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PE00000000 │867000 │43350 │ │
│ │ │PE00000000 │867000 │43350 │ │
├──┼────┼──────┼─────┼────┼────────────────────┤
│ │小計 │ │0000000 │402300 │銷售額的8%:643680 │
├──┼────┼──────┼─────┼────┼────────────────────┤
│18 │102 年11│QC00000000 │565000 │282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QC00000000 │630000 │31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QC00000000 │650000 │325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
│ │ │QC00000000 │750000 │37500 │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QC00000000 │760000 │3800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QC00000000 │560000 │280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QC00000000 │735000 │367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QC00000000 │778600 │38930 │ │
│ │ │QC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QC00000000 │867000 │43350 │ │
├──┼────┼──────┼─────┼────┼────────────────────┤
│ │小計 │ │0000000 │357280 │銷售額的8%:571648 │
├──┼────┼──────┼─────┼────┼────────────────────┤
│19 │103 年1 │ZA00000000 │660000 │330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ZA00000000 │665000 │332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ZA00000000 │730000 │365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陸佰元沒│
│ │ │ZA00000000 │750000 │375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ZA00000000 │765000 │38250 │,追徵其價額。 │
│ │ │ZA00000000 │778500 │3892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ZA00000000 │565000 │282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ZA00000000 │735000 │36750 │ │
│ │ │ZA00000000 │777000 │38850 │ │
│ │ │ZA00000000 │820000 │41000 │ │
│ │ │ZA00000000 │837000 │41850 │ │
├──┼────┼──────┼─────┼────┼────────────────────┤
│ │小計 │ │0000000 │404125 │銷售額的8%:646600 │
├──┼────┼──────┼─────┼────┼────────────────────┤
│20 │103 年3 │ZV00000000 │785000 │392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月份 │ZV00000000 │785000 │392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ZV00000000 │850000 │425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
│ │ │ZV00000000 │895000 │44750 │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ZV00000000 │897000 │4485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ZV00000000 │931000 │465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ZV00000000 │755000 │377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ZV00000000 │765000 │38250 │ │
│ │ │ZV00000000 │832000 │41600 │ │
│ │ │ZV00000000 │853000 │42650 │ │
│ │ │ZV00000000 │885300 │44265 │ │
├──┼────┼──────┼─────┼────┼────────────────────┤
│ │小計 │ │0000000 │461665 │銷售額的8%:738664 │
├──┼────┼──────┼─────┼────┼────────────────────┤
│21 │103 牛5 │AQ00000000 │658000 │329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AQ00000000 │755500 │3777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AQ00000000 │785500 │3927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
│ │ │AQ00000000 │786600 │39330 │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AQ00000000 │856700 │4283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Q00000000 │678900 │3394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AQ00000000 │773200 │3866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AQ00000000 │796300 │39815 │ │
│ │ │AQ00000000 │811100 │40555 │ │
│ │ │AQ00000000 │819000 │40950 │ │
├──┼────┼──────┼─────┼────┼────────────────────┤
│ │小計 │ │0000000 │386040 │銷售額的8%:617664 │
├──┼────┼──────┼─────┼────┼────────────────────┤
│22 │103 年7 │BK00000000 │632000 │316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BK00000000 │753000 │376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BK00000000 │786000 │393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
│ │ │BK00000000 │826500 │41325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BK00000000 │856000 │4280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K00000000 │893000 │446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BK00000000 │832000 │416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BK00000000 │855000 │42750 │ │
│ │ │BK00000000 │885200 │44260 │ │
│ │ │BK00000000 │895200 │44760 │ │
├──┼────┼──────┼─────┼────┼────────────────────┤
│ │小計 │ │0000000 │410695 │銷售額的8%:657112 │
├──┼────┼──────┼─────┼────┼────────────────────┤
│23 │103 年9 │CE00000000 │727000 │363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CE00000000 │732000 │366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CE00000000 │766000 │383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沒│
│ │ │CE00000000 │782000 │391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CE00000000 │697000 │34850 │,追徵其價額。 │
│ │ │CE00000000 │752000 │376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CE00000000 │783000 │391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CE00000000 │805000 │40250 │ │
│ │ │CE00000000 │826000 │41300 │ │
│ │ │CE00000000 │865000 │43250 │ │
├──┼────┼──────┼─────┼────┼────────────────────┤
│ │小計 │ │0000000 │386750 │銷售額的8%:618800 │
├──┼────┼──────┼─────┼────┼────────────────────┤
│24 │103 年11│CZ00000000 │253900 │1269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CZ00000000 │467200 │2336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CZ00000000 │639850 │31993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零壹拾陸│
│ │ │CZ00000000 │653300 │32665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CZ00000000 │766000 │383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CZ00000000 │358900 │1794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CZ00000000 │639200 │3196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如易│
│ │ │CZ00000000 │693000 │3465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CZ00000000 │724300 │36215 │ │
│ │ │CZ00000000 │753500 │37675 │ │
│ │ │CZ00000000 │826050 │41303 │ │
├──┼────┼──────┼─────┼────┼────────────────────┤
│ │小計 │ │0000000 │338761 │銷售額的8%:542016 │
├──┼────┼──────┼─────┼────┼────────────────────┤
│25 │104 年1 │NN00000000 │527300 │2636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NN00000000 │630000 │31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NN00000000 │683000 │341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叁佰叁拾│
│ │ │NN00000000 │723100 │36155 │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NN00000000 │732000 │3660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NN00000000 │778600 │3893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NN00000000 │777500 │3887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NN00000000 │863500 │43175 │ │
│ │ │NN00000000 │876700 │43835 │ │
├──┼────┼──────┼─────┼────┼────────────────────┤
│ │小計 │ │0000000 │329585 │銷售額的8%:527336 │
├──┼────┼──────┼─────┼────┼────────────────────┤
│26 │104 年3 │PG00000000 │527300 │2636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 月份│PG00000000 │598700 │2993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PG00000000 │730000 │365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捌佰陸拾伍│
│ │ │PG00000000 │753000 │3765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PG00000000 │789560 │39478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PG00000000 │856000 │428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PG00000000 │427550 │21378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PG00000000 │777500 │38875 │ │
│ │ │PG00000000 │821630 │41082 │ │
│ │ │PG00000000 │837950 │41897 │ │
│ │ │PG00000000 │863500 │43175 │ │
│ │ │PG00000000 │865630 │43281 │ │
├──┼────┼──────┼─────┼────┼────────────────────┤
│ │小計 │ │0000000 │442416 │銷售額的8%:707865 │
├──┼────┼──────┼─────┼────┼────────────────────┤
│27 │104 年5 │QA00000000 │395700 │1978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QA00000000 │527800 │2639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QA00000000 │596200 │2981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貳佰元沒│
│ │ │QA00000000 │625600 │3128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QA00000000 │646000 │32300 │,追徵其價額。 │
│ │ │QA00000000 │687500 │3437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QA00000000 │498600 │2493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QA00000000 │778600 │38930 │ │
│ │ │QA00000000 │786500 │39325 │ │
│ │ │QA00000000 │859000 │42950 │ │
│ │ │QA00000000 │863500 │43175 │ │
├──┼────┼──────┼─────┼────┼────────────────────┤
│ │小計 │ │0000000 │363250 │銷售額的8%:581200 │
├──┼────┼──────┼─────┼────┼────────────────────┤
│28 │104 年7 │QU00000000 │657300 │3286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QU00000000 │659000 │329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QU00000000 │763000 │381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叁佰叁拾陸│
│ │ │QU00000000 │778500 │38925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QU00000000 │831000 │4155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QU00000000 │698000 │349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QU00000000 │732100 │3660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QU00000000 │786700 │39335 │ │
│ │ │QU00000000 │821500 │41075 │ │
│ │ │QU00000000 │839600 │41980 │ │
├──┼────┼──────┼─────┼────┼────────────────────┤
│ │小計 │ │0000000 │378335 │銷售額的8%:605336 │
├──┼────┼──────┼─────┼────┼────────────────────┤
│29 │104 年9 │RN00000000 │612000 │306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RN00000000 │635000 │317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RN00000000 │701100 │3505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叁萬貳仟零壹拾元│
│ │ │RN00000000 │753000 │3765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RN00000000 │810630 │40531 │時,追徵其價額。 │
│ │ │RN00000000 │837000 │4185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RN00000000 │625700 │3128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RN00000000 │625700 │31285 │ │
│ │ │RN00000000 │716900 │35845 │ │
│ │ │RN00000000 │726600 │36330 │ │
│ │ │RN00000000 │856500 │42825 │ │
├──┼────┼──────┼─────┼────┼────────────────────┤
│ │小計 │ │0000000 │395006 │銷售額的8%:632010 │
├──┼────┼──────┼─────┼────┼────────────────────┤
│30 │105 年1 │AU00000000 │653900 │3269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AU00000000 │553200 │2766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AU00000000 │567100 │2835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
│ │ │AU00000000 │766000 │38300 │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AU00000000 │698000 │3490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U00000000 │468700 │2343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AU00000000 │639200 │3196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AU00000000 │766000 │38300 │ │
│ │ │AU00000000 │823710 │41186 │ │
│ │ │AU00000000 │711500 │35575 │ │
│ │ │AU00000000 │697600 │34880 │ │
│ │ │AU00000000 │731560 │36578 │ │
├──┼────┼──────┼─────┼────┼────────────────────┤
│ │小計 │ │0000000 │403824 │銷售額的8%:646117 │
├──┼────┼──────┼─────┼────┼────────────────────┤
│31 │105 年3 │BM00000000 │756750 │37837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 月份│BM00000000 │782900 │3914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BM00000000 │495670 │24783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陸佰叁拾│
│ │ │BM00000000 │663120 │33156 │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BM00000000 │891190 │4456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M00000000 │711270 │35563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BM00000000 │632180 │31609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BM00000000 │519890 │25994 │ │
│ │ │BM00000000 │778135 │38906 │ │
│ │ │BM00000000 │893222 │44661 │ │
│ │ │BM00000000 │836541 │41827 │ │
│ │ │BM00000000 │712560 │35628 │ │
│ │ │BM00000000 │511190 │25560 │ │
│ │ │BM00000000 │623345 │31167 │ │
├──┼────┼──────┼─────┼────┼────────────────────┤
│ │小計 │ │0000000 │490396 │銷售額的8%:784637 │
├──┼────┼──────┼─────┼────┼────────────────────┤
│32 │105 年5 │CD00000000 │251717 │12586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CD00000000 │354290 │17714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CD00000000 │383620 │19181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壹佰伍拾玖│
│ │ │CD00000000 │258400 │1292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CD00000000 │297688 │14884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CD00000000 │327890 │16394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CD00000000 │279971 │13998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CD00000000 │293250 │14662 │ │
│ │ │CD00000000 │153364 │7668 │ │
│ │ │CD00000000 │267712 │13385 │ │
│ │ │CD00000000 │251635 │12581 │ │
│ │ │CD00000000 │288690 │14434 │ │
│ │ │CD00000000 │239860 │11993 │ │
│ │ │CD00000000 │223110 │11155 │ │
│ │ │CD00000000 │288960 │14448 │ │
│ │ │CD00000000 │238611 │11930 │ │
│ │ │CD00000000 │269132 │13457 │ │
│ │ │CD00000000 │327716 │16386 │ │
│ │ │CD00000000 │81383 │4069 │ │
├──┼────┼──────┼─────┼────┼────────────────────┤
│ │小計 │ │0000000 │253845 │銷售額的8%:406159 │
├──┼────┼──────┼─────┼────┼────────────────────┤
│33 │105 年7 │CV00000000 │237500 │1187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CV00000000 │278950 │13948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CV00000000 │268650 │13432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
│ │ │CV00000000 │293100 │14655 │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CV00000000 │219860 │10993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CV00000000 │239680 │11984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CV00000000 │293700 │1468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CV00000000 │297800 │14890 │ │
│ │ │CV00000000 │298800 │14940 │ │
│ │ │CV00000000 │467700 │23385 │ │
│ │ │CV00000000 │323100 │16155 │ │
│ │ │CV00000000 │275600 │13780 │ │
│ │ │CV00000000 │244900 │12245 │ │
│ │ │CV00000000 │317760 │15888 │ │
│ │ │CV00000000 │327800 │16390 │ │
│ │ │CV00000000 │235560 │11778 │ │
│ │ │CV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CV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CV00000000 │685000 │34250 │ │
│ │ │CV00000000 │368500 │18425 │ │
├──┼────┼──────┼─────┼────┼────────────────────┤
│ │小計 │ │0000000 │361198 │銷售額的8%:577916 │
├──┼────┼──────┼─────┼────┼────────────────────┤
│34 │105 年9 │DM00000000 │297800 │1489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DM00000000 │238600 │1193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DM00000000 │276500 │1382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
│ │ │DM00000000 │255670 │12784 │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DM00000000 │242570 │12129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DM00000000 │322750 │16138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DM00000000 │289400 │1447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DM00000000 │297600 │14880 │ │
│ │ │DM00000000 │256670 │12834 │ │
│ │ │DM00000000 │371160 │18558 │ │
│ │ │DM00000000 │269610 │13481 │ │
│ │ │DM00000000 │251560 │12578 │ │
│ │ │DM00000000 │275150 │13758 │ │
│ │ │DM00000000 │251750 │12588 │ │
│ │ │DM00000000 │278390 │13920 │ │
│ │ │DM00000000 │281200 │14060 │ │
│ │ │DM00000000 │261870 │13094 │ │
│ │ │DM00000000 │312700 │15635 │ │
│ │ │DM00000000 │257900 │12895 │ │
│ │ │DM00000000 │276500 │13825 │ │
│ │ │DM00000000 │285600 │14280 │ │
│ │ │DM00000000 │273000 │13650 │ │
│ │ │DM00000000 │269800 │13490 │ │
│ │ │DM00000000 │231300 │11565 │ │
│ │ │DM00000000 │243100 │12155 │ │
│ │ │DM00000000 │239800 │11990 │ │
│ │ │DM00000000 │256700 │12835 │ │
│ │ │DM00000000 │259760 │12988 │ │
│ │ │DM00000000 │277500 │13875 │ │
│ │ │DM00000000 │235600 │11780 │ │
│ │ │DM00000000 │311100 │15555 │ │
├──┼────┼──────┼─────┼────┼────────────────────┤
│ │小計 │ │0000000 │422435 │銷售額的8%:675888 │
├──┼────┼──────┼─────┼────┼────────────────────┤
│35 │105 年11│ED00000000 │470600 │2353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ED00000000 │536600 │2683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ED00000000 │489100 │2445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仟肆佰玖拾│
│ │ │ED00000000 │479200 │23960 │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ED00000000 │423750 │21188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ED00000000 │476500 │2382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ED00000000 │637850 │31892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ED00000000 │473100 │23655 │ │
│ │ │ED00000000 │512000 │25600 │ │
│ │ │ED00000000 │453100 │22655 │ │
│ │ │ED00000000 │489800 │24490 │ │
│ │ │ED00000000 │533110 │26656 │ │
│ │ │ED00000000 │427810 │21390 │ │
│ │ │ED00000000 │597400 │29870 │ │
│ │ │ED00000000 │357600 │17880 │ │
│ │ │ED00000000 │323300 │16165 │ │
│ │ │ED00000000 │312900 │15645 │ │
├──┼────┼──────┼─────┼────┼────────────────────┤
│ │小計 │ │0000000 │399686 │銷售額的8%:639497 │
└──┴────┴──────┴─────┴────┴────────────────────┘
附表十:東聯果菜批發行開立予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四-3編號83至85、92至94、202 、210 、241 、242 、249 、250 )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1 年7 │DK00000000 │60000 │30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DK00000000 │65000 │32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DK00000000 │70000 │35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DK00000000 │58000 │29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沒收,│
│ │ │DK00000000 │67000 │335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DK00000000 │70000 │3500 │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390000 │19500 │銷售額的8%:31200 │
├──┼────┼──────┼─────┼────┼────────────────────┤
│2 │103 年3 │ZV00000000 │220000 │110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 月份│ZV00000000 │220000 │110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440000 │22000 │銷售額的8%:35200 │
├──┼────┼──────┼─────┼────┼────────────────────┤
│3 │103 年9 │CE00000000 │197500 │9875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CE00000000 │212400 │1062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CE00000000 │209500 │10475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CE00000000 │210600 │1053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830000 │41500 │銷售額的8%:66400 │
└──┴────┴──────┴─────┴────┴────────────────────┘
附表十一:惟瑞商行開立予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四-3編號115 至117 、251 至255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1 年11│GM00000000 │70143 │3507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GM00000000 │70143 │3507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GM00000000 │70143 │3507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210429 │10521 │銷售額的8%:16834 │
├──┼────┼──────┼─────┼────┼────────────────────┤
│2 │103 年9 │CE00000000 │80000 │40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CE00000000 │90000 │45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CE00000000 │100000 │5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CE00000000 │100500 │502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貳拾元沒│
│ │ │CE00000000 │101000 │505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471500 │23575 │銷售額的8%:37720 │
└──┴────┴──────┴─────┴────┴────────────────────┘
附表十二:首侖有限公司開立予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四-3編號185 至187 、193 至195 、20 3、204 、211 、212 、218 、219 、225 、236 、267 至269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3 年1 │ZA00000000 │200000 │100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ZA00000000 │300000 │150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ZA00000000 │300000 │15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ZA00000000 │100000 │50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元沒收│
│ │ │ZA00000000 │180000 │9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ZA00000000 │250000 │12500 │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0000000 │66500 │銷售額的8%:106400 │
├──┼────┼──────┼─────┼────┼────────────────────┤
│2 │103 年3 │ZV00000000 │76000 │38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4月份 │ZV00000000 │237000 │118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ZV00000000 │60000 │3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ZV00000000 │177000 │88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550000 │27500 │銷售額的8%:44000 │
├──┼────┼──────┼─────┼────┼────────────────────┤
│3 │103 年5 │AQ00000000 │562240 │28112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AQ00000000 │562240 │28112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AQ00000000 │562240 │2811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
│ │ │ │ │ │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0000000 │84336 │銷售額的8%:134937 │
├──┼────┼──────┼─────┼────┼────────────────────┤
│4 │103 年7 │BK00000000 │385000 │192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385000 │19250 │銷售額的8%:30800 │
├──┼────┼──────┼─────┼────┼────────────────────┤
│5 │103 年11│CZ00000000 │192800 │964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CZ00000000 │172000 │86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CZ00000000 │195200 │976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560000 │28000 │銷售額的8%:44800 │
└──┴────┴──────┴─────┴────┴────────────────────┘
附表十三:柏克萊有限公司開立予頌曜工程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六-2)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3 年11│CZ00000000 │505143 │25257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CZ00000000 │476667 │23833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CZ00000000 │569524 │28476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CZ00000000 │100000 │5000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CZ00000000 │619048 │30952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陳紘至無罪。 │
├──┼────┼──────┼─────┼────┼────────────────────┤
│ │小計 │ │0000000 │113518 │ │
├──┼────┼──────┼─────┼────┼────────────────────┤
│2 │104 年1 │NN00000000 │314277 │15714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陳紘至無罪。 │
├──┼────┼──────┼─────┼────┼────────────────────┤
│ │小計 │ │314277 │15714 │ │
└──┴────┴──────┴─────┴────┴────────────────────┘
附表十四:東聯果菜批發行開立予久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31、32、34)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4 年5 │QA00000000 │68433 │3422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QA00000000 │84534 │4227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QA00000000 │59384 │296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212351 │10618 │銷售額的7%:14864 │
└──┴────┴──────┴─────┴────┴────────────────────┘
附表十五:惟瑞商行開立予久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22至24、35至37)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3 年9 │CE00000000 │10000 │5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CE00000000 │20000 │10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CE00000000 │98500 │4925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伍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128500 │6425 │銷售額的7%:8995 │
├──┼────┼──────┼─────┼────┼────────────────────┤
│2 │104 年5 │QA00000000 │187999 │94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QA00000000 │100000 │50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QA00000000 │152000 │76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439999 │22000 │銷售額的7%:30799 │
└──┴────┴──────┴─────┴────┴────────────────────┘
附表十六:首侖有限公司開立予久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33、38至40)
┌──┬────┬──────┬─────┬────┬────────────────────┐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4 年5 │QA00000000 │210000 │105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210000 │10500 │銷售額的7%:14700 │
├──┼────┼──────┼─────┼────┼────────────────────┤
│2 │104 年11│SG00000000 │38000 │19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2月份│SG00000000 │43000 │215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SG00000000 │23000 │115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104000 │5200 │銷售額的7%:7280 │
└──┴────┴──────┴─────┴────┴────────────────────┘
附表十七:谷德赫斯有限公司開立予久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 至21、25至30;
同起訴書附表八)┌──┬────┬──────┬─────┬────┬────────────────────┐
│編號│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3 年5 │AQ00000000 │342780 │17139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6 月份│AQ00000000 │402020 │20101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AQ00000000 │398200 │1991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AQ00000000 │325160 │16258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元沒收│
│ │ │AQ00000000 │362560 │18128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AQ00000000 │319280 │15964 │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0000000 │107500 │銷售額的7%:150500 │
├──┼────┼──────┼─────┼────┼────────────────────┤
│2 │103 年7 │BK00000000 │432000 │2160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8 月份│BK00000000 │382900 │19145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BK00000000 │362700 │18135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BK00000000 │410600 │2053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壹佰元沒│
│ │ │BK00000000 │450200 │2251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BK00000000 │313500 │15675 │,追徵其價額。 │
│ │ │BK00000000 │327100 │16355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BK00000000 │339800 │1699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BK00000000 │311200 │1556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0000000 │166500 │銷售額的7%:233100 │
├──┼────┼──────┼─────┼────┼────────────────────┤
│3 │103 年9 │CE00000000 │635000 │317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10月份│CE00000000 │620380 │31019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CE00000000 │663540 │33177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CE00000000 │527000 │2635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壹拾│
│ │ │CE00000000 │642800 │32140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CE00000000 │378580 │18929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0000000 │173365 │銷售額的7%:242711 │
├──┼────┼──────┼─────┼────┼────────────────────┤
│4 │104 年1 │NN00000000 │583000 │29150 │劉原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2 月份│NN00000000 │620320 │31016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NN00000000 │593200 │2966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NN00000000 │602000 │3010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沒收,│
│ │ │NN00000000 │572900 │28645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NN00000000 │528580 │26429 │徵其價額。 │
│ │ │ │ │ │林芝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小計 │ │0000000 │175000 │銷售額的7%:245000 │
└──┴────┴──────┴─────┴────┴────────────────────┘
附表十八:扣案物品
┌─────────────────────────┐
│ SAMSUNG Galaxy S7 edge手機1 支 │
├─────────────────────────┤
│ HTC Desire 820手機1支 │
├─────────────────────────┤
│ 陳真玟電腦檔案光碟1 片 │
├─────────────────────────┤
│ 張淑惠電腦檔案光碟1 片 │
├─────────────────────────┤
│ 林芝宇電腦檔案光碟片1 片 │
├─────────────────────────┤
│ 張雅綾電腦檔案光碟片1 片 │
├─────────────────────────┤
│ 劉原嘉電腦檔案光碟片1 片 │
├─────────────────────────┤
│ 游育竺電腦檔案光碟片1 片 │
├─────────────────────────┤
│ 金有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金有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金有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俊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柏克萊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柏克萊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柏克萊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柏克萊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柏克萊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1包 │
├─────────────────────────┤
│ 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柏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
│ 包 │
├─────────────────────────┤
│ 柏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
│ 包 │
├─────────────────────────┤
│ 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阿丹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阿丹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阿丹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阿丹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晟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晟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晟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美耐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
│ 1 包 │
├─────────────────────────┤
│ 美耐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
│ 1 包 │
├─────────────────────────┤
│ 美耐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
│ 1 包 │
├─────────────────────────┤
│ 元金砂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3 年度進銷項憑證 │
│ 1 包 │
├─────────────────────────┤
│ 元金砂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 │
│ 1 包 │
├─────────────────────────┤
│ 元金砂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 │
│ 1 包 │
├─────────────────────────┤
│ 雅太實業有限公司104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雅太實業有限公司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1 包 │
├─────────────────────────┤
│ 文件資料1 本 │
├─────────────────────────┤
│ 客戶名單1 本 │
├─────────────────────────┤
│ 燈旺95年至100 年各月銷售統計表1 本 │
├─────────────────────────┤
│ 文件資料1 件 │
├─────────────────────────┤
│ 金有利公司等記帳資料1 件 │
├─────────────────────────┤
│ 俊昇興業財務報表1 件 │
├─────────────────────────┤
│ 文件資料1 包 │
├─────────────────────────┤
│ 文件資料(柏克萊)1 包 │
├─────────────────────────┤
│ 成拓劉原嘉會計事務所代收客戶稅金及帳務明細1 包 │
├─────────────────────────┤
│ 成拓劉原嘉會計事務所代收客戶稅金及帳務明細1 包 │
├─────────────────────────┤
│ 成拓劉原嘉會計事務所代收客戶稅金及帳務明細1 包 │
├─────────────────────────┤
│ 成拓劉原嘉會計事務所代收客戶稅金及帳務明細1 包 │
├─────────────────────────┤
│ 第一銀行存摺戶名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
│ 一本 │
├─────────────────────────┤
│ 第一銀行存摺戶名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
│ 一本 │
├─────────────────────────┤
│ 10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 本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