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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羿太
具 保 人 黃翠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461號、29984號、31656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831號、2291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53號、2291號、3321號、3862號、8667號、9818號、10556號、11387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8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翠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翠香因被告黃羿太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黃羿太釋放。
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命具保人促被告到庭應訊,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
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審判筆錄1 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11日張檢玉敏107助262字29866號函及檢附之拘票1紙、報告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28日竹檢貴孝107助313 字第1070019209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文1 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3份、報告書1份、照片3張、被告與具保人個人基本查詢結果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訴2946號卷第32至33頁、88至89頁、121至129頁、191至194頁)。
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95、196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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