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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正本關於裁定理由欄最末行所載「自106年3月14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6年5月21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正本於裁定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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