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464,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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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26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民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家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尚無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命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具保;

惟被告覓保無著,遂自106年2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本件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尚未消滅,應自106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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