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裕
義務辯護人 陳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建裕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建裕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第2項、第1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被訴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被訴殺害2人未遂,依此罪責程度,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又被告否認犯罪,抗辯情節與卷證尚有不符,被告有與證人串證可能,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同條項第2款勾串證人之虞、同條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於106年5月5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有被害人等證述、證人等證述、監視器錄影檔案、監視器錄影檔案畫面翻拍相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考及槍枝、子彈、彈殼扣案可佐,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核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被訴殺害2人未遂,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另觀之殺人罪屬重大刑事犯罪,雖本件被害人等幸未受任何傷勢,然被告僅因一言不合即擊發槍枝,嗣後復對追捕之員警開槍射擊,依其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
故本院認為被告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均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且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