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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愷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愷俐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有押票在本院卷第35頁可參,茲本院於106年5月24日審理時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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