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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志忠
黃錦松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46號),茲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志忠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錦松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柯志忠、黃錦松自民國99年1月起至100年10月止,分別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佳生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即總經理,2人均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而佳生公司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渠2人均明知上開期間佳生公司並無向裕邦建材有限公司(下稱裕邦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為佳生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銷售額5%之代價向裕邦公司負責人吳國生(業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購買裕邦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79張,銷售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194萬7,000元,充當佳生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佳生公司之銷項金額,再於附表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不知情之成年記帳業者,向中區國稅局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方法使佳生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359萬7,35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柯志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21頁、第26頁反面);
被告黃錦松於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調查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40-42頁、105他7095卷第12-15頁、本院卷第21頁、第26頁反面)。
(二)證人吳國生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5他7095卷第12-15頁)。
(三)書面證據:1.佳生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3-15頁)2.佳生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16頁)。
3.佳生公司之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影本(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17頁)。
4.佳生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18-19頁)。
5.佳生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20、21頁)6.佳生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22-23頁)。
7.佳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24-25頁背面)。
8.佳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26-27頁背面)。
9.營業人佳生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28頁正反面)。
10.營業人佳生公司與交易對象裕邦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29-31頁)。
11.受處分人佳生公司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影本(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32頁)。
1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4年8月4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40106342A號函、104年10月12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40108242A號函、105年3月3日中區國稅局豐原銷售字第1050101700號函、104年10月12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40108242B號函均影本(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33-35頁、第39頁)。
13.被告黃錦松之大雅鄉農會存摺影本(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46-63頁)。
14.裕邦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64頁)。
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4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B號函影本(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65頁)。
1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4月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影本(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66-67頁)。
17.裕邦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見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68-72頁)。
1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5年11月16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51112436號函(見105他7095卷第21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參照)。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範之逃漏稅捐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2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101年1月4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6日施行,將第1項「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拘役或罰金之處罰,而被告2人既分別為佳生公司之負責人、總經理,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所謂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經比較行為時法及裁判時法,以101年1月4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2人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核被告2人所犯,均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代罰之逃漏稅捐罪。
又被告2人利用不知情之成年記帳業者,持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當期之營業稅,均為間接正犯。
再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另被告2人分別於附表所示11次申報期間,分持不實之統一發票向中區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犯意個別,11次行為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2人分別係擔任佳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竟持用不實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非法逃漏營業稅額達359萬7,350元,嚴重損害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影響國家賦稅收入,進而損及國家建設及福利支出,所生危害難謂輕微,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柯志忠為二、三專畢業、被告黃錦松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所載),及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且已繳清本稅359萬7,350元及罰鍰539萬6,025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
┌──┬──────┬────┬───────┬───────┬──────┬──────┐
│編號│申報期間 │發票開立│發票統一編號 │虛偽進項發票之│虛偽銷售金額│逃漏營業稅額│
│ │ │年月 │ │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應於99年3月1│99年1月 │KU00000000 │ 4 │55萬元 │2萬7,500元 │
│ │日至15日前申│ ├───────┤ ├──────┼──────┤
│ │報 │ │KU00000000 │ │55萬元 │2萬7,500元 │
│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 │53萬5,000元 │2萬6,750元 │
│ │ │ ├───────┤ ├──────┼──────┤
│ │ │ │KU00000000 │ │53萬5,000元 │2萬6,750元 │
├──┼──────┼────┼───────┼───────┼──────┼──────┤
│ 2 │應於99年5月1│99年3月 │LU00000000 │ 6 │60萬元 │3萬元 │
│ │日至15日前申│ ├───────┤ ├──────┼──────┤
│ │報 │ │LU00000000 │ │60萬元 │3萬元 │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 │53萬元 │2萬6,500元 │
│ │ │ ├───────┤ ├──────┼──────┤
│ │ │ │LU00000000 │ │53萬元 │2萬6,500元 │
│ │ │ ├───────┤ ├──────┼──────┤
│ │ │ │LU00000000 │ │53萬元 │2萬6,500元 │
│ │ │ ├───────┤ ├──────┼──────┤
│ │ │ │LU00000000 │ │53萬元 │2萬6,500元 │
├──┼──────┼────┼───────┼───────┼──────┼──────┤
│ 3 │應於99年7月1│99年5月 │MU00000000 │ 5 │112萬5,000元│5萬6,250元 │
│ │日至15日前申│ ├───────┤ ├──────┼──────┤
│ │報 │ │MU00000000 │ │112萬5,000元│5萬6,250元 │
│ │ ├────┼───────┤ ├──────┼──────┤
│ │ │99年6月 │MU00000000 │ │103萬元 │5萬1,500元 │
│ │ │ ├───────┤ ├──────┼──────┤
│ │ │ │MU00000000 │ │103萬元 │5萬1,500元 │
│ │ │ ├───────┤ ├──────┼──────┤
│ │ │ │MU00000000 │ │112萬元 │5萬6,000元 │
├──┼──────┼────┼───────┼───────┼──────┼──────┤
│ 4 │應於99年9月1│99年7月 │NU00000000 │ 7 │102萬元 │5萬1,000元 │
│ │日至15日前申│ ├───────┤ ├──────┼──────┤
│ │報 │ │NU00000000 │ │110萬元 │5萬5,000元 │
│ │ │ ├───────┤ ├──────┼──────┤
│ │ │ │NU00000000 │ │102萬元 │5萬1,000元 │
│ │ ├────┼───────┤ ├──────┼──────┤
│ │ │99年8月 │NU00000000 │ │107萬5,000元│5萬3,750元 │
│ │ │ ├───────┤ ├──────┼──────┤
│ │ │ │NU00000000 │ │115萬元 │5萬7,500元 │
│ │ │ ├───────┤ ├──────┼──────┤
│ │ │ │NU00000000 │ │107萬5,000元│5萬3,750元 │
│ │ │ ├───────┤ ├──────┼──────┤
│ │ │ │NU00000000 │ │115萬元 │5萬7,500元 │
├──┼──────┼────┼───────┼───────┼──────┼──────┤
│ 5 │應於99年11月│99年9月 │PU00000000 │ 8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1日至15日前 │ ├───────┤ ├──────┼──────┤
│ │申報 │ │P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 │ │PU00000000 │ │110萬元 │5萬5,000元 │
│ │ │ ├───────┤ ├──────┼──────┤
│ │ │ │PU00000000 │ │110萬元 │5萬5,000元 │
│ │ ├────┼───────┤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 │ │P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 │ │PU00000000 │ │110萬元 │5萬5,000元 │
│ │ │ ├───────┤ ├──────┼──────┤
│ │ │ │PU00000000 │ │115萬元 │5萬7,500元 │
├──┼──────┼────┼───────┼───────┼──────┼──────┤
│ 6 │應於100年1月│99年11月│QU00000000 │ 8 │117萬5,000元│5萬8,750元 │
│ │1日至15日前 │ ├───────┤ ├──────┼──────┤
│ │申報 │ │QU00000000 │ │117萬5,000元│5萬8,750元 │
│ │ │ ├───────┤ ├──────┼──────┤
│ │ │ │Q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 │ │Q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99年12月│Q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 │ │Q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 │ │QU00000000 │ │112萬5,000元│5萬6,250元 │
│ │ │ ├───────┤ ├──────┼──────┤
│ │ │ │QU00000000 │ │117萬5,000元│5萬8,750元 │
├──┼──────┼────┼───────┼───────┼──────┼──────┤
│ 7 │應於100年3月│100年1月│RU00000000 │ 8 │120萬元 │6萬元 │
│ │1日至15日前 │ ├───────┤ ├──────┼──────┤
│ │申報 │ │RU00000000 │ │130萬元 │6萬5,000元 │
│ │ │ ├───────┤ ├──────┼──────┤
│ │ │ │R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 │ │RU00000000 │ │115萬元 │5萬7,500元 │
│ │ ├────┼───────┤ ├──────┼──────┤
│ │ │100年2月│R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 │ │RU00000000 │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 │ ├───────┤ ├──────┼──────┤
│ │ │ │RU00000000 │ │110萬元 │5萬5,000元 │
│ │ │ ├───────┤ ├──────┼──────┤
│ │ │ │RU00000000 │ │110萬元 │5萬5,000元 │
├──┼──────┼────┼───────┼───────┼──────┼──────┤
│ 8 │應於100年5月│100年3月│SY00000000 │ 8 │112萬5,000元│5萬6,250元 │
│ │1日至15日前 │ ├───────┤ ├──────┼──────┤
│ │申報 │ │SY00000000 │ │105萬7,500元│5萬2,875元 │
│ │ │ ├───────┤ ├──────┼──────┤
│ │ │ │SY00000000 │ │105萬7,500元│5萬2,875元 │
│ │ │ ├───────┤ ├──────┼──────┤
│ │ │ │SY00000000 │ │103萬5,000元│5萬1,750元 │
│ │ ├────┼───────┤ ├──────┼──────┤
│ │ │100年4月│SY00000000 │ │102萬元 │5萬1,000元 │
│ │ │ ├───────┤ ├──────┼──────┤
│ │ │ │SY00000000 │ │96萬元 │4萬8,000元 │
│ │ │ ├───────┤ ├──────┼──────┤
│ │ │ │SY00000000 │ │94萬元 │4萬7,000元 │
│ │ │ ├───────┤ ├──────┼──────┤
│ │ │ │SY00000000 │ │100萬元 │5萬元 │
├──┼──────┼────┼───────┼───────┼──────┼──────┤
│ 9 │應於100年7月│100年5月│UC00000000 │ 7 │100萬元 │5萬元 │
│ │1日至15日前 │ ├───────┤ ├──────┼──────┤
│ │申報 │ │UC00000000 │ │92萬元 │4萬6,000元 │
│ │ │ ├───────┤ ├──────┼──────┤
│ │ │ │UC00000000 │ │92萬元 │4萬6,000元 │
│ │ ├────┼───────┤ ├──────┼──────┤
│ │ │100年6月│UC00000000 │ │94萬4,000元 │4萬7,200元 │
│ │ │ ├───────┤ ├──────┼──────┤
│ │ │ │UC00000000 │ │82萬4,000元 │4萬1,200元 │
│ │ │ ├───────┤ ├──────┼──────┤
│ │ │ │UC00000000 │ │72萬1,000元 │3萬6,050元 │
│ │ │ ├───────┤ ├──────┼──────┤
│ │ │ │UC00000000 │ │72萬1,000元 │3萬6,050元 │
├──┼──────┼────┼───────┼───────┼──────┼──────┤
│ 10 │應於100年9月│100年7月│VG00000000 │ 16 │60萬元 │3萬元 │
│ │1日至15日前 │ ├───────┤ ├──────┼──────┤
│ │申報 │ │VG00000000 │ │60萬元 │3萬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53萬7,500元 │2萬6,875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53萬7,500元 │2萬6,875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53萬7,500元 │2萬6,875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57萬5,000元 │2萬8,750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57萬5,000元 │2萬8,750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53萬7,500元 │2萬6,875元 │
│ │ ├────┼───────┤ ├──────┼──────┤
│ │ │100年8月│VG00000000 │ │55萬元 │2萬7,500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55萬元 │2萬7,500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60萬元 │3萬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60萬元 │3萬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60萬元 │3萬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60萬元 │3萬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55萬元 │2萬7,500元 │
│ │ │ ├───────┤ ├──────┼──────┤
│ │ │ │VG00000000 │ │55萬元 │2萬7,500元 │
├──┼──────┼────┼───────┼───────┼──────┼──────┤
│ 11 │應於100年11 │100年9月│WL00000000 │ 2 │69萬6,000元 │3萬4,800元 │
│ │月1日至15日 │ ├───────┤ ├──────┼──────┤
│ │前申報 │ │WL00000000 │ │69萬6,000元 │3萬4,800元 │
├──┼──────┼────┼───────┼───────┼──────┼──────┤
│ │ │ │ 合 計 │ 79 │7,194萬4,700│359萬7,350元│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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