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993,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傳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傳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9月;

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