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110,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楊宥芸
被 告 楊晴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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