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121,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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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林維國
被 告 蘇威綸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544 號),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以106 年度附民字第121 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處理,誤以受命法官獨任名義為之,因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合議庭以裁定移送之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事件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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