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戴正忠
被 告 吳永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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