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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號(下稱A女,地址詳卷)
被 告 李宗育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李宗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A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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