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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串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瑞龍
被 告 趙書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易字第7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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