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31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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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訴訟代理人 徐玉珍 同 上
被 告 張憲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690號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1)、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 整(含營業稅)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陳述略稱:被告張憲堃分別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凌晨2時5 分許不法竊取本公司位於通霄鎮烏眉里1鄰9之1號前台電# 樹幹#18~#34支2裸硬銅線長度664.6公尺、PVC風雨線長度 578.4公尺,又於103年12月16日8時30分許再次竊取本公司 位於通霄鎮楓樹里1鄰11號前台電桿號內湖幹#110裸硬銅線 長度53.5公尺共2處供電中配電線路【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一)(二)】,經該處附近住戶發現供電異常報警 處理偵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詳見104年度偵字第2856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書】,由鈞院審理中。

本案係因被告之犯罪而受 損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七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因竊取供電中配電線路所造成之損失。

又 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債務人( 被告)支付原告供電線路回復原狀必要之費用,即被告竊取 供電中之配電線路,造成原告財物(銅線)及修復工程等損 失費用,詳如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處供電設備遭竊損失求 償計費明細統計表(如附表一)及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處 電纜線失竊案受損金額計算表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就被告所涉竊盜罪嫌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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