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321,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黃信雄
被 告 柯碧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