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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林晏丞
被 告 數位比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翼兆
被 告 靖閩豫
林上智
陳文興
顏立承
王政涵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何翼兆刑事詐欺等案件(本院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14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何翼兆因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林晏丞對被告數位比特股份有限公司、何翼兆、靖閩豫、林上智、陳文興、顏立承、王政涵等人提起請求連帶給付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黃 杰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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