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交簡,265,2018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緯
(原名:林耀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應增列:個人戶籍資料、員警職務報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1年,處分金56000元確定,緩起訴至107年7月11日止(仍在緩起訴期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又在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已遭吊銷之情況下(見偵卷第36頁),仍飲酒後率爾騎乘機車上路,嗣行經臺中市中區公園路與市府路口逆向行駛,為警追緝至臺中市○區○○路00號前從後追撞他人車輛而肇事,經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6毫克,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34號
被 告 林建緯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緯前於民國106年間犯公共危險罪,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現於履行緩起訴處分期間中(未構成累犯)。
詎猶不知警惕,於107年1月17日下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5樓住處附近之某朋友家,飲用啤酒約1小時,在體內酒精濃度尚未完全消退之狀態下,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下午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沿臺中市中區公園路自市府路方向往自由路方向行駛。
於同日下午3時18分許,行經中區公園路17號前時,不慎自後擦撞前方停等紅燈之許欽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經警前往處理,對林建緯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下午3時2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6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建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侯驊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思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