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9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黃金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