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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英玉
被 告 林清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31號、107年度易更一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07年1月30日以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判決後,原告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7月13日以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03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清河方面:被告林清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林清河被訴詐欺罪,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免訴在案(107年度易更一字第14號),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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