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216,2019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周梅子
訴訟代理人 吳美鈴
被 告 李俊啓




林明輝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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