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397,201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蔡聰智
被 告 羅志偉
楊 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23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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